《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目前究竟用哪一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投稿:蔽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几几)年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原则上讲,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未明文废止或者宣告不适用的,才不能作出指定期限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此三个司法解释均没有宣告废止或者不再适用,虽然部分条款因制订时间较早等原因,可能已经不作为审判依据了,但该三部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大部分条款仍然作出判案依据,只是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内容侧重点不同罢了。
都适用,你仔细研究一下便会发现,重叠的地方并不多,只是由于零八年出了劳动合同法,因此零八年之前的解释,如果和劳动合同法抵触,自然适用新法.
这三个解释是共同在使用的,如果有冲突的部份以最后一部为准.
三部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呀,都是生效的,有冲突以后面公布的为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解释二,2006年,
解释三,2010年,
解释四,最近会公布。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原则上讲,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未明文废止或者宣告不适用的,才不能作出指定期限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此三个司法解释均没有宣告废止或者不再适用,虽然部分条款因制订时间较早等原因,可能已经不作为审判依据了,但该三部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大部分条款仍然作出判案依据,只是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内容侧重点不同罢了。
都适用,你仔细研究一下便会发现,重叠的地方并不多,只是由于零八年出了劳动合同法,因此零八年之前的解释,如果和劳动合同法抵触,自然适用新法.
这三个解释是共同在使用的,如果有冲突的部份以最后一部为准.
三部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呀,都是生效的,有冲突以后面公布的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