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延续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资料企业标准法人与营业执照法人不一致可以提交吗? 生产许可证中法人及生产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做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
你好,不可以的。年审就是查看你各种证照和资质是不是一致,是不是过期。
建议先办理法人变更再办理地址变更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变更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4、新变更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5、新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复印件及原件。上述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具体下载变更申请表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依次点击“办事大厅”、“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等。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法人需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事宜:(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5)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三、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1、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 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5)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6) 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在二张A4纸上)。(3)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经办人授权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搜狐: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