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重庆市的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主要聚焦于监督管理,旨在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根据规定,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实施办法,有权在重点管理区内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明确标识。在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他们可以临时增设此类规定。
公安部门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养犬登记,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相关投诉和治安纠纷,以及查处违反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
兽医部门则负责犬只的免疫、诊疗、传染病防控等监督工作,确保犬只的健康,并对疑似狂犬病犬只进行诊断,同时公布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种信息,协助政府处理狂犬病疫情。
工商部门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办理相关工商注册,并打击无照经营。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的预防、疫苗接种、患者诊治和疫情管理,同时推动公众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了解。
市政部门负责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对违规销售犬只和犬只排泄物清理进行管理。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制定养犬自律公约,规范养犬行为。
公众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提出批评和举报,相关部门会公开联系方式并及时处理。对有伤人记录的犬只,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需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可以选择为犬只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风险。
最后,政府鼓励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流浪犬只的救助工作,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人认领的犬只进行妥善处理。
扩展资料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11月14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