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债两分原则?
作者&投稿:召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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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债的两分性原则,也叫二分性或区分性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从各种一般的双务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中存在至少一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为“给付”的合同),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抽象出一个此前前所未有的概念——即“物权行为”。
简单的来说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并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发现之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叫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独立性。
拓展资料:
民法上的财产权的物债二分,其实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造的理论成果。
往前追溯两千年,罗马法上并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明确概念,但是却有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这就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历史渊源。
然后,中世纪以后,注释法学派在整理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时,从中提取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而真正把他们作为具体制度规范下来的是十九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
最后历史法学派完成了物债二分的理论构建。
物权,与债权的分离也不是绝对的,近来也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问题。英美法也没有物权债权的概念,统一称之为财产法。
物权债权相分离。比较浅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财产安全。
在多年前我国是不区分这两种权利的。产生了很多混乱和自相矛盾之处。
还有一种说法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我学的不是很好,这一对关系跟物权债权相区分肯定有差别,但是我觉得这一对关系跟物债两分是一回事。
负担行为就是物权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就是债权的行使。归根结底民法的问题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简单的来说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并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发现之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叫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独立性。
拓展资料:
民法上的财产权的物债二分,其实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造的理论成果。
往前追溯两千年,罗马法上并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明确概念,但是却有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这就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历史渊源。
然后,中世纪以后,注释法学派在整理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时,从中提取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而真正把他们作为具体制度规范下来的是十九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
最后历史法学派完成了物债二分的理论构建。
物权,与债权的分离也不是绝对的,近来也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问题。英美法也没有物权债权的概念,统一称之为财产法。
物权债权相分离。比较浅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财产安全。
在多年前我国是不区分这两种权利的。产生了很多混乱和自相矛盾之处。
还有一种说法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我学的不是很好,这一对关系跟物权债权相区分肯定有差别,但是我觉得这一对关系跟物债两分是一回事。
负担行为就是物权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就是债权的行使。归根结底民法的问题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