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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三章 资本的管理

作者&投稿:陈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管理在第三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八条强调投资人需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清出资额,提供相应的资产,以保证企业运营的资金需求。若投资人违约,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资形式多样,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均可,但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需为外汇,其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也可视为资本出资。

对于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投资人需提供所有权和处置权证明,禁止使用租赁资产或已设定担保的资产。作价出资时,外资企业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投资比例的确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变动不影响原有约定。

第九条要求企业在收到投资后60天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如发现问题,需重新验资。第十条规定,合营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随意抽回注册资本,除非有特殊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合作期满或有固定资产归属约定时,需按照合同执行投资回收条款,同时要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第十一条明确了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及接受的捐赠收入。资本公积的使用范围包括弥补特大亏损、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用于增资等,需经董事会决议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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