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二审判决的种类和形式是否是同一个概念?
补充回答:
首先,一审判决未生效,提起上诉后才能启动二审程序,同时也宣告一审判决失去既判力。因此,二审不可能履行一审判决。
其次,如果二审审判的具体实体问题是履行其他判决书,那么履行其他判决书的判决不是维持一审判决,就是依法改判。
这里的履行判决书的判决是一个实体内容的判决。是对一种执行行为的判决,不能称为履行判决,而只能称为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
这是一个比较绕口的法律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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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选择ABD,C履行判决属于执行行为,不是判决。一审未生效(已经进入二审)不存在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未生效判决无执行力和履行力。二审未进行判决,履行什么判决?二审判决履行判决属于法律逻辑矛盾。
《刑诉法》第189条第3项规定:“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二审法院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适用该两种处理方式均为合法。
在你说的情况中种类和形式差不多是一个意思~
当原判决(一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或是在审判中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二审法院经核实后可以做出撤消判决,或是发回重审。它和维持原判、改判并行为二审判决的种类~
法律分析: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种类的判决或裁定,现简要归纳如下: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五、一审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或继续审理。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七、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适用于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