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教授出版书画作品的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
1。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在拍卖取得的所得每次为800元以下,一年下来收入总额大于12W,应当缴纳的税费如下: 800+120000*0.2 =24800 元。
1。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转移了,自己不再拥有此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都需要交纳。
A.工资5000元
工资超过1600元(2008年3月以后抵扣2000元)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385
B.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
按照劳务收入缴纳
6000*(1-20%)*20%=960
C.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
按照稿酬所得缴纳
1.2万*(1-20%)*(1-30%)*20%=1344元
D.被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
如果是省级以上的,省批准了可以免税.其他不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税
应合并6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税
(5000+5000-2000)*20%-375=1225元
6月合计交个税=960+1344+1225=3529
不是的。该教授出版作品的收入,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实施条例对于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这样规定的: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该教授出版书画作品取得的收入,明显属于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而不属于提供著作权取得的所得。因而属于稿酬所得,而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果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税。
如果该教授出版的书画作品,明确属于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所得,那么才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应当缴纳。稿酬所得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由支付稿酬单位按照预扣率代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稿酬所得属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一部分,而综合所得按年计征,年终需要汇算清缴。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的作品既包中外文字,比如小说,也包括图片以及乐谱等。需要注意外文作品的翻译、审稿、以及书画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而应划分到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额,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每次收入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个应该是的,只要达到起征点就得缴纳个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