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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继承法

作者&投稿:依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农村土地继承权的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农村家庭承包地(责任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除非该家庭户没有人或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村委不能收回责任田。请问你出嫁了吗?在婆家有无新分的承包地,如果有,你不能继承,如果没有,虽然你的户口已迁出,但仍然可以继续承包该责任田。


《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权可以继承,所以你父亲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子女来继承。
谈谈我的观点:
1、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所以,承包地是不可以继承的。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是属于家庭承包,只要这个家庭存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村上收回土地是错误的。
3、尽管承包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就是说承包方通过生产劳动创造和形成的有价值的地上物是可能继承的,如承包地上的树木、青苗看护房、院墙、井等,是可以继承的。
4、因为这些地上物是属于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以包方收回土地(这里不想再论其是否合法),都应当依照当地市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承包方以补偿。因此,土地承包人去逝后,即使村上抢在征地前收回承包地,也应该不会使承包收益受到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尽管承包地不可以继承,但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强行收回土地是违法的,如果真的发生时,要以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最低标标准是得到与征地同样多的地上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以上观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除以上提到的相关法律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答记者问。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估计你就此提起诉讼的胜算不大,你可以参考下面这篇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权干涉承包人对承包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否则即为违法。第三,收益归承包人享有。依照现行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耕作、养殖、放牧等取得的收益,在交纳承包费用后的其余部分,全部归承包人享有。可见,农村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属物权的范畴。(2)农村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
我们知道,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
2.法律依据。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就允许由继承人继承。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从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
(三)驳论
1.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承包人对承包地不享有所有权是事实。但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人死亡后,继承的不是承包地的所有权,继承的是设定在承包地上的承包权即用益物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影响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
2.合同关系不能继承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不是合同关系,而是农地承包权。因此,以合同关系不能继承为因,推定农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是毫无道理的。
3.如前所述,农地承包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是一种他物权。具体地讲,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农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当然也就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依法可以继承的。所以,那种认为承包权是非财产权,不属于继承范围,不能继承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4.否认农地承包权可以继承的第4条理由可概括为:“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发包方也必须按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首先,此种观点无法律和政策依据。我国有关农村承包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从来没有此种规定。其次,此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因为,从理论上讲,该观点是建立在农村承包户中每一个家庭成员均享有家庭承包权的全部权利,承担交纳全部承包费义务基础上的简言之,是建立在家庭整体承包基础上的。当然,我国农村承包的实际情况是,在以家庭的名义进行的农地承包中,并非每一个家庭(不管人口的多少)承包土地的面积、交纳的承包费都相同。承包地的面积和交纳承包费的多少是按人头确定的。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即每一个人)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应交纳承包费的数额都是明确的、相同的。家庭人口多的,承包土地的面积大,交纳的承包费也多;家庭人口少的,承包土地的面积小,交纳的承包费也少。每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承包的那一份土地,是其基本的经济来源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由此可见,农村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并非家庭整体承包。将我国农村承包视为家庭整体承包的观点是缺乏事实依据和理论基础的,因此也是不能成立的。
农村承包权的继承人范围、继承原则及继承的方式方法
(一)农村承包权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在解决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时,考虑防止农地零碎化、防止农地荒芜、防止农村集体经济受损失三个方面的因素无疑是应当的、正确的。但是,为达到防止农地荒芜、防止农地零碎化、不使农村集体经济受损失这三个目的,就以剥夺多数继承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为代价是得不偿失的,会极大地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我认为,农村承包权继承人的范围,应依照继承法有关继承人范围的规定确定,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具体地讲,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实际继承农村承包权。以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为农村承包权继承人的范围,可以通过灵活的继承方式来解决防止土地荒芜,防止土地零碎化,防止集体经济受损失的问题。
(二)农村承包权继承的原则
从性质上讲,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是一种物权继承。因此,必然无条件地遵循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的一般原则。又由于农村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与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继承比较起来,有显著的区别。故对农村承包权这种特殊的物权继承,还必须遵循若干特殊的继承原则。
1.一般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均有继承权利;在分割遗产时,不因性别的不同而多分或少分。若分割遗产的其他法定因素相同,仅是继承人的性别不同,那么,原则上不同性别的继承人应当分得数量相同的遗产。(2)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权利义务一致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少,原则上应当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相一致。在均有条件和能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谁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多,就应多分遗产;谁尽的赡养义务少,就应少分遗产;谁没有尽赡养义务,法院就可以判决不分给他遗产。(3)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实行特殊保护。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如果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将全部遗产用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其余的遗产才依遗嘱继承人继承。
在解决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上,坚持上述三个一般原则,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是当继承人为2人以上时,确定各继承人实际应当继承的农村承包权的多少和有无。
2.特殊原则。(1)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均享有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承包权的客观状况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确定承包权的继承方式、方法,不能照搬财产所有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继承的方式、方法,力争农村承包权继承的最佳社会效果。(2)有利于发挥农地经济效益的原则。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在处理(调解)农村承包权继承纠纷的过程中,要以此作为衡量调解或判决方案是否恰当的标准。(3)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防止土地进一步零碎化原则。农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才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农地的过份零碎化,不仅不利于生产经营,而且也必然影响农地经济效益的发挥。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农村承包权继承纠纷的过程中,在提出、设计继承农村承包权的判决或调解方案时,在确定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方式时,必须坚持有利于农地规模经营、防止土地零碎化的原则。违背此原则的继承方式、方法和判决、调解方案,都是不科学、不可承的。(4)尊重承包人的财产权利原则。因为承包人享有的农村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尊重和保护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物权权利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坚持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一是切实保护继承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若遇组织或公民侵犯他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时,应排除防害,制裁侵权行为;二是有遗嘱继承时,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保护遗嘱继承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上述四个特殊原则,适用于根据一般原则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进行衡量后,承包权的继承人仍有2人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特殊原则适用于承包权的共同继承中,具体地确定农村承包权的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的方式、方法。
(三)农村承包权继承的方式方法
根据农村承包权继承的特点,在不违背前述农村承包权继承的特殊原则的基础上,当农村承包权的实际继承人为2人以上时,可采用如下继承的方法:
1.共同继承。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1)继承人所继承的农村承包权不宜分割,如果强行分割,会导致土地零碎化,或大大影响所继承农地经济效益发挥的情况。(2)继承人愿意共同继承。共同继承的具体方法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数个继承人共同承包、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承包费,定期分配承包收益。此种共同继承的方法,从继承的标的看,适合于耕地、水面、荒地、林地、果园等承包权的继承;从继承的主体看,适合于各继承人生活在同一经济组织(如继承人都生活在同一村、同一社的)或各继承人居住地距继承的承包地较近的情况。因为各继承人居住地距继承的承包地较近,才便于继承人共同承包经营,发挥承包地的经济效益。二是由继承人轮流承包。此种继承方法是指各继承人轮流承包一定的时间,承包期内的收益归承包者,承包费亦由承包者交纳。轮流承包的期限可长可短,但最短不得短于一年。耕地、渔塘等每年收获一次的承包权的继承,可以采用此种共同继承的方法。
2.分别继承。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承包权。分别继承只能适用于所继承的承包权分割后不会使农地零碎化,不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发挥,且各继承人又不愿共同继承的情形。具体地讲,对荒地、林地、果园承包权的继承,一般可采用分别继承的方式;所继承耕地面积比较大的,也可以采用此种继承方式。
3.部分继承人继承。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将承包权确定归部分(或某一个)继承人继承,由其继续承包。继承承包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既不适合共同继承,又不宜分别继承的农村承包权的继承,可采用此种继承方式。采用部分继承人继承方式时,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1)恰当地确定承包权实际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将从事农业,有能力且便于经营承包地的继承人确定为实际继承人,以利于充分发挥承包地的经济效益。(2)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所继承的承包权的承包期限的长短(即承包人死亡时,剩余的承包期限的长短),继承人正常承包经营情况下的正常收益,实际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补偿的数额公平、合理。关于补偿的方式,应当根据实际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包项目的收益周期等因素,确定一次性补偿或分期补偿。但在一般情况下,应确定一次性补偿,以免节外生枝,导致执行困境。
4.转包他人,继承人分割转包费。如下几种情况,可以采用这种继承方式:(1)继承人都已成为非农业人口,无条件和能力继续承包。(2)继承人(或部分继承人)虽然是农村人口,但不便继续承包,如居住地与承包地相距太远;或继承人虽然具备继续承包的条件,但继承人不愿自己继续承包,愿意转包他人后分割收益(即分割转包费)的。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转包他人,分割转包费的方法继承承包权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包,并依法办理转包手续。

村政府有权利无条件收回。我国土地没有私有化,是集体所有,不存在继承权。按理说去世、离开、放弃后都由村委会马上收回,归集体所有,重新分配。你可以让你的这个旁系亲属试着huilu村长,争取让他睁一眼闭一眼。这事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这要视死者女儿的身份和承包的形式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指的是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承包方式。 如果是这种承包形式,死者的女儿可以继承其承包地。不是这种承包形式则不能继承。
而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一条就说的很清楚,对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只能继承其他当年的收益。但林地可以继承承包权。如果这个家庭还有子女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可以分配土地的,则这个家庭的子女可以继续耕种,那便不叫继承了。该死者的女儿户口虽然不在当地,但如果其户口所在地没有分配土地,或者其户口没有迁到设区的市,村里便应该继续保持她的土地,也就是说她父亲的地可以继续由她承包。 她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她则不能继续承包,村里便有权收回承包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用地,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征用。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就是说 政府有土地征用证明 但是作为承包人 会得到相应的补助。
还有注意:《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第26条、第37条中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是依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就算家里有人去世之后,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在该家庭之中,不会被收回,土地也不会被调整。
这样你懂了吗?

国家法律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这条原则很多地方都适用到孤寡老人身上,如果有人赡养了,就有权利得到老人的土地和房子,再有就是房子对应的宅基地只是有优先使用权,不符合规定就要让给其他人,房子或者拆掉,或者折价。你说的情况完全属于收回的范畴,你们愿意要,赶紧让村委会取消五保,自己赡养起来

《父母过世农村的土地能否继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得继承。但是,如果承包人去世,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直至承包期满。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通常指的是与承包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承包人没有直系血亲或...

《农村老人过世后土地如何处置》
答:1. 继承权:农村老人过世后,其土地的继承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继承法,农村土地可以继承给合法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土地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2. 继承登记:继承人需要在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继承登记手续,以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老人土地归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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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的土地,父母死后确在我名下,其他弟兄户口不在本村,他们能分吗...》
答:全家的土地,父母死后确在当事人名下,其他弟兄户口不在本村,他们不能分。父母去世子女户口不在农村土地不可单独继承。无论子女是不是农村户口,宅基地都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子女可以继承的只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如下: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

《农村子女户口迁出耕地可以继承么》
答: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规定,即使子女的户口迁出农村,他们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土地的继承权,依法仍然受到保障。换句话说,户籍迁出并不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农民对其承包的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通常需...

《在农村老人土地继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农村关于土地继承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宅基地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是集体财产,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话,自建房可以继承。除了宅基地,农村的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有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还是可以继续使用土地的。 一、在农村老人土地继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个人的遗产...

《农村土地继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关于农村土地的继承问题是农村的土地根本就不可以被继承,因为不管是宅基地,自留地还是耕地,这些都不是村民的私人财产,而是集体经济成员共有的。除了宅基地上修建的自建房可以被继承外,单纯的针对农村的土地来说,不存在继承问题。 一、农村土地继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农村土地不可以被继承,《中华人民...

《老人去世农村责任土地继承问题规定如何?》
答:老人去世,其土地由子女继承,在农村,宅基地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但是农民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再上面建设房屋,对于房屋拥有所有权,并且根据放随地走的原则,对于土地,其子女也可以依法继承土地的使用权。 一、老人去世农村责任土地继承问题规定如何?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答: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可以继承,不可以过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

《农村土地能不能继承》
答:法律分析: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因为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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