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劳动立法的方针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①扩大教育界的统一战线
提出的原因:内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面对的是具有军事优势的国民党政府,需要建立更广泛的政治和文化的统一战线。由于美国势力的侵入和南京政府的独裁,共产党能够建立起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规模更大、基础更深厚的民族解放统一战线。
基本内容:对于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分别情况加以团结、教育和任用,只对其中极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才经过群众路线予以适当的处置。将绝大部分知识分子归人“劳动人民”范畴,为扩大教育界的统一战线确定了政治依据。
②实施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
提出的原因: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高歌猛进,新中国已经前景在望,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及时做出许多有远见的决策,促使教育工作的重心开始转移。在革命胜利后,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和发展文化教育,必须及时着手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
基本内容: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由战时向平时过渡。和平建设环境即将到来,政权中心即将转移到城市,仍停留在战争环境中农村根据地的文化教育经验已经不够。华北、东北解放区就开始了教育的“新型正规化”尝试。
③对美国文化侵略的清算
提出的原因:揭露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本质,批评一些知识分子对美国的幻想,分析中国革命发生和胜利的原因,其中对美国文化侵略的分析批判,事实上成为以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文化教育政策。
基本内容:首先,关于西方文明和文化侵略。美国更注重通过宗教、“慈善”和文化事业的精神侵略。其次,关于反帝爱国主义教育。要用事实帮助和教育对美帝国主义认识不清、抱有幻想的人们。第三,关于错误认识的思想原因。之所以对美帝国主义产生幻想,是因为一些人用唯心主义历史观观察事物,所以要学习用唯物主义历史观去观察分析事物,认清帝国主义的本质和中国革命发生和胜利的原因。
1931年革命根据地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0年抗日革命根据地颁布了《翼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共解放区在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业务”。
1947年以后,一些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各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变化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实际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必须要有契约并尽可能地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行为;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推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发布了《关于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该命令指出:“集体合同之签订,对本区今后之发展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面均有重大意义”。这个法令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没收官僚资本、没收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是解放区土地、经济、劳动立法的指导原则。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虽然不完备,有时受“左”倾思想影响,但总的来看,调整了各根据地的劳动关系,保护工人利益,调动了劳动者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革命积极性,并为建国后劳动立法积累了经验。
方针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护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