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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从源头管控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如何从源头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作者&投稿:鲁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从源头上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临近年末,工程建设行业又将迎来工程款、工资款的结算高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再度受到社会关注,一直以来,工资报酬是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也是关系到农民工家庭基本民生的大事。近些年来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多方努力,欠薪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加快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家在2020年1月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方式来遏制欠薪现象发生。
此次人社部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信用机制”贯彻落实到农民工欠薪治理的专项领域,为人社部开展欠薪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实施欠薪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建立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信用监管机制,为全国农民工欠薪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农民工欠薪信用风险分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大,工期长、变化因素多,在客观上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发包方和承包方任何一方出现失信行为都会直接导致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发生。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
发包方由于出现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无法按时足额将工程款发放到位,会造成总包方和分包方出现资金被拖欠的情况,农民工处于资金链的最底层,直接受到影响。有些项目是根据合同进行进度款拨付的,但因为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低,或者临时出现变更,造成拨付的工程款和施工单位实际的差距很大,会导致总包方和分包方出现变相拖欠资金的情况,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承包方:低价中标&层层分包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些承包方会通过低价中标的方式获取工程项目,这使得项目获利空间有限,无法对底层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也无法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另外有些承包方在中标项目之后,会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分配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在这种层层分包的情况下会出现工资无法直接向实际操作的一线劳动者落实,且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因为发承包双方的失信行为导致的,本质上是信用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监管手段缺失所造成的。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为国家以信用监管的创新管理方式去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了条件。


如何通过信用约束治理农民工欠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采用信用监管手段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是根治欠薪的根本手段。《管理办法》中重点提出采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欠薪失信惩戒“黑名单”惩戒震慑欠薪行为。
欠薪问题突发性事件多、处置难度大,《管理办法》构建了一套信用监管的可持续长效机制。明确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制度要求,有利于规范管理欠薪失信行为 ,《管理办法》在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既倒逼用工企业“不敢欠薪”,又引导企业“不愿欠薪”,从而营造诚信用工的良好氛围。
除上述信用惩戒措施外,近年来,国家相继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大力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应用。无论工资保证金制度本身,还是各类创新工资保证金管理服务方式(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都日益展现出显著的“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保障”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风险,在推进根治欠薪工作中也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工程担保的一种形式,也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专项资金。一旦发生承包单位欠薪人社部就会依法作出限期清偿的处理,对拒不履行的人社部将会向经办银行提出代为执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工资保证金的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在助力区域政府欠薪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和推动。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措施时,强调“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全面市场发展。
一方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保险理赔发挥工资支付代偿作用,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另一方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不仅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创新引入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力量,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风险管理,通过保前、保后以及事故协同解决,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在根治冬季欠薪的时间点出台的恰逢其时,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强化信用约束惩戒等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工资支付信用监管新格局,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动根治欠薪工作,提升农民工欠薪信用约束的法治化水平。

政府要出台强硬措施的文件、拖欠到一定金额可实判刑、罚款、使的拖欠问题不在存生、让农民工能按时得到工资!

  一、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各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明确部门责任。

  原则上第一责任人为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各工程项目(企业)行政主管局局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存在重大欠薪隐患问题或群体上访讨薪案件进行处理。并全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

  3、落实包保责任制。

  各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责任领导、一个检查督办专班、一套化解措施、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包保机制。

  二、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划拨工程款项时,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0%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凭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明册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银行卡或农民工手中。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就开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手软,决不能搞下不为例。

  施工过程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8%标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不管工程如何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各班组长(包工头)出据的工资名册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

  将原农民工工资支付链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农民工”缩短到“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哪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不按这个模式运作,造成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就追究哪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制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中要求的“三表三册一书一牌”的内容进行规范,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记录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册、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监督公示牌。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在此基础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分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四、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1、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

  2、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

  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如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的,冻结其在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依法拍卖抵付农民工工资,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建筑市场。

  3、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食宿、交通等问题。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县人社部门要尽快拟订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拟报请县政府印发。

  4、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

  县维稳办与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将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对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讨薪的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维稳办、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联名下达《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函》,对全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量化管理,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5、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

  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20名、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列入工商部门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诚信档案记录、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等措施,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优秀工程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7、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牵头。

  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人社(劳动监察)、房管、法院以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年前,应急工作专班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应急处突工作。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堵门、封路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县维稳办负责摸清基本情况,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参与堵门、封路等行为的农民工发放《农民工依法讨薪告知书》,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用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到场,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不许出现长时间堵门、堵路等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对参与堵门、封路等扰乱社会治安者进行劝离无效的,公安部门要调集警力依法从快进行处理。

  五、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制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部署。县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进行大排查,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要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挨门逐户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重点企业定员上门指导,提前调处,最大限度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六、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何避免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
答: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

《如何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答:1.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办法》、《建筑法》等,使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经确认后即可直接以保障金支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和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要强化...

《国家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怎么办》
答:从源头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山东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保网 建设工程结算始于预付款结算,终于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则在其间引入了动态机制:依据《意见》,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怎么办》
答:近些年各级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比较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有多种法律处理途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条件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施工方或包工头打的工资欠条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队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
答:建设单位 首先,依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否则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不得出现施工单位垫资现象。这从源头上为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施工单位垫资,一方面减轻了施工...

《工地承诺永不欠薪,2023农民工工资政策》
答:《意见》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

《关于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的内容_百 ...》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如何解决?》
答:其实,劳动违法的纠正,更应该在日常,环节应该前移,而不是都等到年底欠薪了才去查。劳动权益的被侵害,体现在方方面面,日常查得严格一些,整体的情况就会好一些。当然,这些年来,人社等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制度,比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从源头上区分人工费用和工程款中的材料费等资金,确保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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