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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的理论贡献

作者&投稿:华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罗马法对中国影响~

中国当今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沿袭大陆法系的做法,当然结合中国的实际有所改动。而大陆法系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所以中国的法律制度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而我国又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可以看出罗马法对我国法系影响至深。罗马法第一次调整了社会关系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法物权诉讼和一般诉讼的区别,提出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从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都有所体现罗马法系的这些理论。从法制精神来说,罗马法更加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加尊重私权,更加强调权利观念,它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人治思维,这些精神在清末的时候被传入到了中国,从思想上改变了中国人的观念,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首先,《大清民律草案》从立法结构上继承了罗马法的立法结构,总则部分继承了罗马人法的特征,详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限制了行为能力人等的权利及义务,债务部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契约自由原则也加以继承其精髓。在《大清民律草案》之前,我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但《大清民律草案》对我国法制建设又是一个跨越,在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借鉴了罗马法中的精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体现出了公法和私法的不同特点,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像罗马法系《十二铜表法》中所确立的私有制原则、时效制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都有所体现。总而言之,罗马法作为世界上的发达法律体系对中国乃至全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学界非常活跃,先后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对法律及法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和和解释,皇帝都通过立法表示,这些法学家的法律解释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司法机构在判案时援用。

到了古罗马帝国的后期,皇帝的权力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话就成了必须执行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可分为皇帝的命令、皇帝所作出的判决、皇帝回答下人的问答、皇帝对官吏们下达的指令。但因为罗马帝国几世纪来所积累的各类法律、判例和法律解释太多太杂,让判案的法官无从查阅,于是在公元三世纪起,皇帝就开始组织法学家对以往的法律进行清理、汇编,到公元438年狄奥多西二世在位时,便诞生了第一部官方的法律汇编《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us)》。

但大规模的编撰还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继位的次年,便任命法学家特利波尼安(Tribonian)等十人组织法律的清理和编撰工作,公元529年编定了在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皇帝同时又任命了一个法学专家委员会,以更大规模地整理法庭判例,于公元533年完成了《判例汇编(Pandects)》。为便于初学者或法官理解法典与判例,又编撰完成了《法律原理(Institutes)》。这三部伟作一起就是后人称之为的古罗马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法律、判例、法理,正是今日欧洲法庭判案最重要的三大依据。

所以古罗马法为欧洲法制体系之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查士丁尼也因此而名垂青史(附注:古罗马法均用拉丁文写成)。直到十八世纪,因为受法国大革命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拿破仑民法典(Code Napoleon)》中才在古罗马民法的基础上加入了人权思想,拿破仑自己都说:"(我的一切都可能被人摧毁,而)永久无法被人摧毁的,只有我的民法。但欧洲迄今的法制体系,经历了与意大利文艺复兴并列的意大利古罗马法复兴和拿破仑民法对古罗马法的继承这两座高峰,依旧是延续古罗马法,甚至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照搬古罗马法。

以“物”作为客体范畴 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
以“物”作为客体范畴
物质化的财产结构 罗马法的物与物权制度是一个物质化的财产结构。有体物即为客观实在之物,自不待言;即便无体物,也具有强烈的“似物性”。无体物本为人们主观拟制之物,但在罗马法的物化财产权体系中,这种抽象实体也采取了真实实体的解释与说明:第一,无体物是以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诸如地上权。用益权等类无体物,无一不是以土地、房屋、牲畜以至奴隶等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据记载,罗马法上的第一个无体物是“praedialservitudes”,即一种田野地役权,包括通行、畜牧、取水等权利,与土地这一有体物有直接联系;第二,无体物是与有体物密切相关的抽象物。在罗马法的历史上,“物”(thing,res)的概念始于对有体物的抽象,而无体物(resincorporales)的说法也是基于与有体物的分类。查士丁尼做出一种强烈的暗示,无体物存在着有体的“对等物”(counterpart)。另一关联性表现为,无体物与有体物一样,都能以金钱为评价,即两者都是一种财产利益。
物质化的财产结构
罗马法上的财产权 其对象主要是体现为物质财富的有体物。实物形式是有体物存在的惟一形式,因此有体即意味着有形。在罗马法时期,“诸如瓦斯、电力这类物质并不为罗马人所知,至少罗马人不知道它们可以作为经济客体并因而可成为权利的标的。”将有体物的客观实在性理解为实体性,显然是古罗马社会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此外,作为“非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说到底只是财产权利本身,它作为分配资源的社会工具的一种制度产品,显然有别于近代社会基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从社会财富的角度来看,制度产品的价值是分配财富,而知识的价值则直接构成财富。因此,罗马法所构建的只是一个物质化财产权体系。古罗马虽然没有保护精神产物的财产权制度,但是它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规则,为我们诠释知识财产法律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
罗马法上的财产权
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属性 “罗马法明确地将其财产法植根于形而上学的领域之中”,为财产的“非物质化”(dematerialized)“提供了一些关键的概念性工具”。无体物或无形财产理论,为后世的人们拓展了财产形态的广阔空间,即是将财产的范围延伸到有体物以外的知识领域,拥有土地、厂房固然是拥有财富,掌握知识、技术也意味着拥有财富,而且这两种财富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按照澳大利亚学者PeterDrahos的说法,无体物是获取对有体物控制的途径。一个专利(无体物)可以与无数个专利产品(有体物)联系在一起,法律对作为无体物专利的承认,为权利人控制诸多有体物的专利产品提供了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得发明家的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需要说明的是,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无形(体),并不是各类财产权性质的区别,而是某类财产权所指向的客体性质的区别。具言之,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知识产权是无形权利、无形财产权,以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
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属性
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 罗马法上的“先占”(occupatio),是指以其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为财产的无主物,从而取得对该物所有权的行为。先占本为万民法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范畴。美国学者RussVersteeg认为,通过占有获得无主物所有权,类似于通过占有获得创造物财产权。先占理论有其可取之处:第一,依先占取得所有权,意味着无主物的所有权人即是该物件的最先占有人。在知识产权中,创造者即是占有者,成为第一个控制其智力成果的人,因而理应是该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即知识财产所有权人;第二,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并非基于先占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法律赋予先占事实以取得所有权的效果。因此先占并非法律行为,应为事实行为,作为知识产权本源的创造性行为与先占行为有相同之处,都是一种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当然,这种分析也是有缺陷的。问题在于:作为先占所有权的无主物,实际上是自然界中的存在之物;而通过“先占”取得知识产权的创造物,是智力劳动者的精神产物,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无主物。
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
公共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 罗马法明确了为公共使用目的而划分的几类财产,凡公共物即是不可有物,意指不可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类:一是共有物(rescommunes),即供人类共同享用的东西,如空气、阳光和海洋等;二是公有物(iespublicae),即罗马全体市民共同享有的物,如河川、公路、牧场等;三是公用物(resuniversitatis),即市府团体的财产,如戏院、斗兽场等。盖尤士认为,上述物件不能被看作任何一个人的财产,它们为某一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共同享有。罗马法上的公共物理论被看作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1709年英国《安娜法令》最先设定了一个“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1787年美国宪法则提出了“促进知识”(thepromotionoflearning)、“公共秩序保留”(thepreservationofthepublicdomain)、“保护创造者”(theprotectionoftheauthor)的知识产权“三P”原则。由于公共领域的出现,使得知识、技术、信息分为专有知识产品与公共知识产品两大部分,后者包括不受知识产权保护而由公众自由使用的知识产品和因知识产权保护期满而进人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
公共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
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的转让 所有权的转让在罗马法中有多种方式,如市民法所有权的转让,有要式买卖、拟诉弃权;万民法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是交付。交付以物件授受、意思合致为要件,是私人财产买卖的最普遍方式,但以有体物为限。无论是动产的单纯交付,还是不动产的简易交付、长手交付、在手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体物的交付。无体物的买卖不能采用标的物交付的方法,为此罗马人创制了“拟诉弃权”(cessioinjure),即采用模拟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又称“法庭让与”,其方式主要适用于无体物(如继承权,地役权等)的转让。“拟诉弃权”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公开性与程序化,即通过模拟诉讼以确认所有权转让,使得无体物的转让获得一种正式的公开程序,而这种程序的公开性使得财产转让更具有效力。美国学者认为,这一理念与现代法中知识产权转让的原则是相同的,即知识产权的出让须采取书面形式及其他法定形式,且应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审核。可以说,罗马法将公开性与程序化作为无形财产转让的特别规制,对后世的知识产权贸易是有着借鉴意义的。
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的转让
无形侵害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罗马法规定四种形式的私犯,即盗窃、抢劫、损害、侵辱,概为对财产的侵害与对人身的侵害。其中有关财产的侵害,最初仅指对有形财产即有体物的侵害。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关于有形财产的侵害规则也逐渐适用于无形损害。据美国学者考证,罗马法学家Thomas对“窃取”(furtum)这种盗窃行为做了这样的解释:“窃取是对物的欺诈性侵犯,包括对物本身或对其使用权或所有权”。在罗马的共和时期,“窃取”的概念扩及“针对剥夺他人财产的所有行为”。无形侵害不以非法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以非法的“权利占有”(jurispossessic)为要件。权利人在遭到无形侵害时,除请求占有令状(主要是禁止令)的救济外,还可以提起罚金之诉、损害之诉和混合之诉。这种无形侵害行为的特征描述与救济措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无疑提供了有益的学理基础。
无形侵害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古代罗马法留给后世的最大财富是罗马人的私法观念与原则。其物化财产结构,缺乏包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形态和制度空间,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但罗马人创制的“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学说,提供了关键性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料,为近代的财产非物质化革命做出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如何评价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答:作为世界古代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不仅符合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推动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对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近代以来的私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虽然历经2000多年的沧桑...

《评述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答:此外,首先提出自然法学也是希腊人的法理学所显示的一个重要成果.古希腊虽然有着相当灿烂的文化,但是它的成文法并不发达,也没有职业的法学家集团。希腊人在法理学方面的主要贡献,不在于他们在法理学领域得出了哪些具体的结论,而是在于他们为后人提供了可以据以进一步讨论深化的范畴和主题.二、古罗马...

《为什么罗马共和国的建立促进了法律的制定》
答:如果说罗马法作为大陆法国家民事立法的蓝本,其各项制度对后世的法律都曾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尤以债法的影响最甚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这样认为,罗马法诺成契约中所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勋爵在研究了罗马契约制度后曾这样指出:“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详细》
答:1、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

《什么叫罗马法的理性精神》
答:只承认公法的存在和不承认私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本位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罗马法。严格说来,罗马公法中“公”是“一个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概念”。*4 那时候的公法范围也只是“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5 所以,罗马法只是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对于公法、私法存在的客观基础...

《求:罗马文明的度量衡,法律,历法,政权架构等历史资料》
答:罗马法有市民法(一译公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非罗马市民之间或他们与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五大法学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二人与另一位法学家U.马塞卢斯(?~约166)对调和市民法及万民法的矛盾也作出了贡献。 在法学理论方面,早在公元1~2世纪,普罗库卢斯派的凯尔苏斯在希腊哲...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史的影响》
答:罗马人对世界文化所作出的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保存了希腊和中东地区的文化成果。罗马人在广泛吸收四邻各族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古代希腊人的卓越文化成就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创造了自己独特的文化,为世界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一)法律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和平共处,罗马...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答: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平等,人权,理性,法律至上,正义。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2),依照法律的表现...

《什么是罗马法的基本精神》
答: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统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却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海商法体现的是各国 人民海商贸易惯例及客观法精神,不是哪位皇帝制定出来的。 自然法和万民法有许多相同之处,甚至不少罗马法学家视万民法与自然法为同一概念。万民法和自然法必然 要包括世界各民族法律中共同的东西。古罗马流行的...

《古罗马建筑成就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3. 材料运用:罗马人使用砖、木、石等传统材料,并创新使用火山灰制成的天然混凝土,增强了建筑的耐久性。4. 柱式发展:在古希腊三种柱式基础上,罗马人发展出五种柱式,包括多立克、爱奥尼克、科林斯、塔司干和混合柱式,丰富了建筑的视觉效果和结构功能。5. 理论贡献: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是古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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