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需建立多项制度,如公开办事制度、信息发布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处理,接受社会监督。他们需公布热线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实名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执法,他们主要协助维护秩序、宣传法规和劝导违法行为,但协管员无权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交通安全志愿服务,相关部门需加强管理和指导。
在经费保障上,各级人民政府需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需支出纳入预算,禁止下达罚款指标或以罚款考核。同时,明确规定不得额外收费,所收罚款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依赖自动监控设施的记录,需合法告知当事人,并允许查看记录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交通部门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设施,农业部门监管拖拉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机动车检验机构。
新闻媒体有责任报道交通安全信息,教育部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机关、团体等组织需建立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客运站和车主需对车辆安全负责,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记录维修信息,对可疑车辆及时报告。
此外,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记录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查询系统,促进电子技术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