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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和土地证产权人不一致 登记机关怎样处理

作者&投稿:鲁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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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和土地前提,农村住房和土地属于集体性质,房子随地走。可以双方协议变更土地证或是房产证名字。需要双方都是这个村子户籍,到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受理后,村委会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过,就可以办理。

城市住房和土地,和农村相反,是地随着房子走,住房产权已经变更,土地也需要跟着变更,需要房主凭办理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登记人一起到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重办新土地证手续。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土地证和房产证产权人不一致,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否则,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予办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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