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沈阳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沈房发[2008]7号文件规定,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或工作;
2、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线以下标准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3、申请家庭为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办法》(沈房发[2008]3号)及《关于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销售问题的通知》(沈经住[2009]6号)文件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1009元以下(含1009元);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
根据《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补充规定》(沈房[2009]141号)文件规定,对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没有就业单位的申请人,收入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市内七区暂按700元/月)。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须采用家庭全名制,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体条件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购人在市区工作满一年的省部属、市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取得市区暂住证且工作满8年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
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
4、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对象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需要哪些证件
1、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2、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3、同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4、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