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总承包暂估价项目如何招投标

作者&投稿:宗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前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根据该条第二款对暂估价的定义可知,第一款所提及的“暂估价”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非是其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一次发包”,而是对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在符合一定情形下,需要进行招标以确定具体的分包或实施单位。那么,暂估价项目到底应该如何招标呢?
      一、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版)原第五条第3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即该款明确暂估价货物的招标,应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然而,上述办法在2013年进行修正时,即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表述调整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即不再要求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经笔者检索,在国家部委层面,暂无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暂估价项目招标主体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故如各地并无更为明晰的操作性规定,原则上暂估价的招标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无论是发包人直接负责后续暂估价的招标,还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暂估价项目的后续招标,又或是由总承包人在发包人确认的情况下负责暂估价项目招标工作,均并无明显不妥。
      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即对于材料、设备暂估价项目,如达到招标限额的,中标后需根据建设单位所确定的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人另行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具体的供货单位。
      该通知第二十二条还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即暂估价工程项目的处理区别于材料、设备暂估价项目,前者需以最终确定的预算价于原定的总承包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作对比,如未超过原定的暂估价金额,则无需再次进行招标,否则应由建设单位再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相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确定的暂估价招标原则,作出了一定的变通,更具灵活性及操作性。
      综上,在深圳市范围内,暂估价项目满足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后,需区分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主体和方式。

《如何理解“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

《暂估价专业工程最终价的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1. 强制性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如果总承包人参与暂估价专业工程竞标的,由首次招标的发包人组织招标以确定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承包人(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总承包人中标),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首次招标人与中标...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法定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部分外均可以直接发包方式分包,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分包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招标提供了直接依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前期工作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是否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方面。

《...金额超过两百万的分部工程是否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由谁组织重新招标...》
答: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谁组织看总承包合同约定,通常有建设单位独立招标,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总承包单位招标等。

《招投标小知识│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
答: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暂估价项目为何要甲乙双方共同招标》
答:暂估价项目要甲乙双方共同招标的原因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工程暂定价是否要招标》
答:问题五: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未相应招标文件的暂定价,结算时如何处理? 有效!!因为你签字了!你真的签了!被迫不是被胁迫!结算300元每平米 问题六:工程中,暂定金、暂估价、暂列金额分别指什么,他们的区别? 5分 暂定金额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

《暂估价超过多少可以进行招标?》
答: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

《关于工程招投标的问题》
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指的是什么?》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