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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范围的建设用地? 当建设用地与矿山用地冲突时如何解决?

作者&投稿:村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划定探矿权范围有什么规定,必须是标准的区块吗?可以画斜线吗?~

不能画斜线,基本单位区块最小15″

必须应按《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征地办法
征用土地手续。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发〔1998〕20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 1.转让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前,应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项目有个总体的了解。 2.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3.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4.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与签批 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3)对标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违约责任; (8)必要的说明。 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8)违约责任; (9)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9.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关于通知与变更发证 1.转让审批机关完成转让审查后,向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发出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 2.获得批准转让的,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根据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表》是转让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工作用表,必须按要求填写,并归档保存。 转让审批机关对每一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资料,均应妥善存档备查。省级转让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情况向部专报。 c28587--010214zzj

《矿产资源规划有哪几种?其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答: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规划分区、总量控制、准入条件等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财政出资安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必须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政府土地部门审批,这里所指...》
答:但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答:(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2006年通过加强对矿业权的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得到规范。为了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正在研究起草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2006年全区出让探矿权7宗,价款603.65万元。其中,煤矿1宗,价款340.23...

《西藏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答:2006年,全区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为:转让345宗,面积8.68公顷,转让金4277.49万元;出租107宗,面积2.43公顷,出租金270万元;抵押931宗,面积361.06公顷,抵押价款142337.34万元,贷款金额96877.49万元。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西藏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基础地质工作有待进一...

《嵩县国土资源局》
答:2010年共会审探矿权延续33个,转让项目8个,变更项目1个。二是做好探矿权年检工作,2010年嵩县辖区除划定矿区范围外应参加年检项目138个,实际年检项目127个,年检率92%,实地抽查项目50个,抽查率39%。 【采矿权管理】嵩县共有采矿许可证124个,采矿区面积340平方公里,办证矿种有金、钼、铁、铅、萤石、长石等30余...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的井田境界》
答:推荐矿井井田范围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高头窑矿区总体规划》中规划的井田范围设计,其理由如下: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高头窑矿区总体规划》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高头窑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批复;2.井田探矿权范围南部为鄂尔多斯市发展规划用地,且位于矿区...

《土地勘界工作如何进行?》
答:1、成立外业调查组 。(数据调查)2、成立外业测量组 。(实地测量)3、成立内业整理组进行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汇总工作。搜集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控制点点之记、控制点网图、原控制网技术设计书、有关坐标系统的投影带、投影面等资料,作为布设勘测定界控制网的依据。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答:(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答:《物权法》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物权法》是...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答:(四)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四、以下职权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二)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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