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民抢种村集体土地是否构成违法??? 村民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反哪条法律?村民...
作者&投稿:庞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村民在未经村集体允许的情况下抢种了一块集体土地,后其种植庄稼被他人破坏,公安机关可以处罚破坏者吗?~
2、国家绝对不会承认,更不会鼓励这种做法。
3、这件事应先由村集体出面,要求非法占地的农户归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如村委会无法办到的,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报案,不解决的话可逐级上告,现在各级国土资源系统的网站上都有举报电话的。
4、征地补偿费是补偿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按我国法律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就是指村集体),所以征地补偿费全额归村所有,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户所有。但是,新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当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力安置费不够购买个人养老保险时,必须在征地补偿费中先补上,余额部分才能作为村集体资产,由村级管理,保值增值,造福全体村民。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中该交给谁耕种没有说,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等组织恢复,如果村委会没有组织,应该是失职。据一般理解,征地手续作废,以前的土地承包权证应该继续有效,被征地前是谁的地应该由谁继续耕种。
农民擅自挖塘、建房绝对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可以到县、市国土局反映这些问题,要求得到处理,如果国土局失职,你可以到上级政府部门或者信访部门上访。
对于你说的补偿分配问题,《土地管理法》里面也有详细规定,你可以下载一个好好学习一下,你以上的问题就基本都有答案了
他们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并赔偿村集体的损失
不能。这种种植行为属于侵占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村民小组没有强制这个人自行拔除所种庄稼恢复土地原貌已经是乡里乡亲的人情了。
村民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构成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私自侵占集体土地能不能判刑,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侵占的是耕地,并且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有可能构成犯罪。法律分析中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任何人不得非法转让、侵占任何属于个人的,或者集体的土地。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包括的土地类型有: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个人或者的单位的财产,有凭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由于集体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将土地非法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私自侵占集体土地,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本身就没有顾虑到,所以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只要不是侵占,而是转变用途,那么依据有关的法律就不会进行判罚,所以对于问题的了解程度才是自己的维护权益的首要前提,从而促进自己的利益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这当然是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征地合同过期后,村集体应尽快召开村民大会对承包田进行重新划分。在此之前,任何圈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更何况他们还在农田内擅自开挖鱼瑭和建房!2、国家绝对不会承认,更不会鼓励这种做法。
3、这件事应先由村集体出面,要求非法占地的农户归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如村委会无法办到的,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报案,不解决的话可逐级上告,现在各级国土资源系统的网站上都有举报电话的。
4、征地补偿费是补偿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按我国法律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就是指村集体),所以征地补偿费全额归村所有,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户所有。但是,新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当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力安置费不够购买个人养老保险时,必须在征地补偿费中先补上,余额部分才能作为村集体资产,由村级管理,保值增值,造福全体村民。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中该交给谁耕种没有说,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等组织恢复,如果村委会没有组织,应该是失职。据一般理解,征地手续作废,以前的土地承包权证应该继续有效,被征地前是谁的地应该由谁继续耕种。
农民擅自挖塘、建房绝对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可以到县、市国土局反映这些问题,要求得到处理,如果国土局失职,你可以到上级政府部门或者信访部门上访。
对于你说的补偿分配问题,《土地管理法》里面也有详细规定,你可以下载一个好好学习一下,你以上的问题就基本都有答案了
他们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并赔偿村集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