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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如何缴税? 企业以土地投资新企业,如何缴税?

作者&投稿:胡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全资子公司的亏损投资方在纳税上如何处理~

可以不处理。一般投资收益按年度处理,季度变数太大,有的可能是结算造成的亏损,有的可能是生产周期造成的亏损。而并非真正亏损。 如果记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记入投资收益借方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财税[2002]191号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你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你公司发生该项行为时应将该土地的公允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即(800-400)=400】并入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第八条。
你公司在投资行为发生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不能因为新公司废业,而不缴纳当初发生投资行为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若新公司废业,你公司收回投资,则其相应的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
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房产出资应该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缴纳契税。计税依据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利益。税率为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1、直接以土地和前期在建工程成本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2、首先用现金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只是经营酒店等非房地产开发业务),再用土地和工建成本增资全资子公司。   答:关于以在建项目投资入股涉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土地和前期工程款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凡所投资的企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以资金投资入股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是一致的。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印花税。

《公司设立或增资中以不动产资产出资所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答: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 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企业将不动产过户时,需要根据不动产的做价缴纳。3、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税法中改制重组如何界定?》
答:《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提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可能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来说,个人判断,母公司将房产土地作价投资给全资子公司,不符合改制重组的条件,...

《国有企业以其划拨土地增资全资子公司要办哪些手续?》
答: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占70%,首先政府批准文书,然后出具土地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财转报告(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缴税),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受理完成。

《母公司以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交契税吗?》
答: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虽然该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废止,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土地收购、开发、销售税务筹划合同》
答:加重了双方企业的负担。 (二)方案二—— 股权转让 1、土地出资设立子公司阶段税务筹划。⑴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1)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合并吸收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土地怎样计税》
答:因此如果全资子公司予以注销后并入存续母公司,因为投资主体未变,免征契税。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涉及土地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划转如何处理相关税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会计怎么处理?》
答: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

《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给于土地房产时,还用不用交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第(五)款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应该缴,因为母子公司之间也是一种投资关系。

《母公司转让土地给子公司如何入账》
答: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母公司以土地投资全资子公司如何交税?1、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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