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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处理 顺序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不处理怎么办

作者&投稿:独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事诉讼中处理管辖争议应通过什么形式作出~

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有四种,分别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处理级别管辖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9号)第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另外,对于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法函[1996]150号):“……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即使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最快可参照本院法函[1995]95号函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处理地域管辖应当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均发生在地域管辖中。在此不作多述。

处理移送管辖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1957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5月15日[57]法办秘字第91号‘关于抚养纠纷和案件管辖的一些问题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到人民法院相互间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这种移送案件的裁定,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对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有拘束力。本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所提‘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可供参加。”该函目前仍有效,虽然表述为“可以用裁定”,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依照管辖移送案件一般都是采取裁定的方式。

处理指定管辖不需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据该条的规定,首先是应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请,其次是上级法院经审理后指定管辖法院,并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书面通知后,再告知当事人,最后将原案件的所有材料移交组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因此,对于上级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需要通过裁定形式作出指定,仅为书面通知的形式。实践中上级法院有复函、通知的形式作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2001]民他字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社与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存单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24号)。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09]526号)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60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二)下级法院关于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三)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四)关于案件移送的要求。”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首先要确定的是级别管辖,看看案件到底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按照地域管辖的内容分为三个重点来把握: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这个需要对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针对性地选择上面三种管辖的内容。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是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五是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司法原则;七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民事诉讼管辖方面是没有什么程序的。在民事诉讼上,有一定程序的,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一审的程序为:当事人起诉,被告方答辩,法院通知开庭,开庭,判决。

管辖首先要确定的是级别管辖,看看案件到底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按照地域管辖的内容分为三个重点来把握: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这个需要对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行分析,针对性的选择上面三种管辖的内容。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规定很多,但一般有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你将具体的案情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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