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办理需要多少钱 矿山开采的办理流程以及需要多少资金、
作者&投稿:威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采矿许可证办理需要多少钱~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因区域不同,收费标准略相同,例如北京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的收费办法:
1、一般标准:
(1)个体采矿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2)乡镇以下(不包括乡镇)各种集体矿山、个体联合采矿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
(3)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
(4)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营可根据形式的不同,由县(区)自行掌握可分别按乡以下集体、乡镇集体、国营矿山收费标准收费;
(5)乡镇集体和外商合办的中外合资矿山,应视规模和形式不同,可分别按乡镇集体矿山、国营矿山、中外合资矿山等采矿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掌握;
2、几项具体规定:
(1)收费标准上下限之具体金额,可按矿种和规模及其服务年限的长短,由县(区)自行掌握;
(2)个体、集体矿山规模超出小型矿山规模,按国营矿山收费标准收费;
(3)对有的矿种或矿山在签发采矿许可证时,须实地勘查,工作量较大者,可加收手续费,其金额不得超过采矿登记费;
(4)有的矿种个体或乡以下集体用工形式特殊,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其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区)掌握可突破上限;
(5)采矿许可证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者,收取原采矿登记费的一半;
(6)由乡政府代发的采矿许可证,所收费用乡留50%,上交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50%;
(7)水利部门代发的采矿许可证,所收费用水利部门留50%,交所在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或同级矿管机构)50%;
采矿登记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年编报收支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上交财政,列其它收入科目中的规费收入“,收支平衡以内的部分,由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或代发证机关作为矿管经费使用。
二、关于收取矿管补充经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67号文批复“区、县所需矿管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不足部分,可由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取管理费补助”的原则,各区、县可以收取管理费,其金额为地方财政拨款加收采矿登记费,抵支矿管经费不足部分(上限不得超过矿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以补充矿管经费之不足。其具体办法按上述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由县(区)政府制定。
三、对所收经费的使用:
采矿登记费和矿管补充费,是矿管的专项费用,只能用于矿管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要专款专用,其用项:
1、专业工作所需设备、仪器、工具、文具等购置费;
2、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报表、图书购置费与印刷费;
3、办公经费及其外出所需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费开支;
4、其他费用:如专业性会议费、车辆维修费等……。
第一项
需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开采证》、《工商营业执照》。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
第二项
一、《矿山储量报告》,矿山开采的合同、用地等资料;
二、矿石品位、回收率等;
三、《矿山开采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爆破物品使用证》、《爆破物品存储证》;
六、《环评报告》;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证》;
八、《爆破人员安全资格证》;
九、《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十、《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并经相关部门(一般指省或国家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各类资源储量以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最终数据为准。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因区域不同,收费标准略相同,例如北京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的收费办法:
1、一般标准:
(1)个体采矿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2)乡镇以下(不包括乡镇)各种集体矿山、个体联合采矿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
(3)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
(4)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营可根据形式的不同,由县(区)自行掌握可分别按乡以下集体、乡镇集体、国营矿山收费标准收费;
(5)乡镇集体和外商合办的中外合资矿山,应视规模和形式不同,可分别按乡镇集体矿山、国营矿山、中外合资矿山等采矿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掌握;
2、几项具体规定:
(1)收费标准上下限之具体金额,可按矿种和规模及其服务年限的长短,由县(区)自行掌握;
(2)个体、集体矿山规模超出小型矿山规模,按国营矿山收费标准收费;
(3)对有的矿种或矿山在签发采矿许可证时,须实地勘查,工作量较大者,可加收手续费,其金额不得超过采矿登记费;
(4)有的矿种个体或乡以下集体用工形式特殊,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其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区)掌握可突破上限;
(5)采矿许可证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者,收取原采矿登记费的一半;
(6)由乡政府代发的采矿许可证,所收费用乡留50%,上交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50%;
(7)水利部门代发的采矿许可证,所收费用水利部门留50%,交所在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或同级矿管机构)50%;
采矿登记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年编报收支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上交财政,列其它收入科目中的规费收入“,收支平衡以内的部分,由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或代发证机关作为矿管经费使用。
二、关于收取矿管补充经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67号文批复“区、县所需矿管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不足部分,可由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取管理费补助”的原则,各区、县可以收取管理费,其金额为地方财政拨款加收采矿登记费,抵支矿管经费不足部分(上限不得超过矿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以补充矿管经费之不足。其具体办法按上述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由县(区)政府制定。
三、对所收经费的使用:
采矿登记费和矿管补充费,是矿管的专项费用,只能用于矿管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要专款专用,其用项:
1、专业工作所需设备、仪器、工具、文具等购置费;
2、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报表、图书购置费与印刷费;
3、办公经费及其外出所需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费开支;
4、其他费用:如专业性会议费、车辆维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