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是个冤案,告到省高院,省高院维持原判,又到省高院信访,口头维持原判,有法律效力吗? 终审判决错误,高院又维持原判,我应该怎么办
作者&投稿:台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被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案子觉得非常冤,该怎么翻案~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看来可能是你的案子证据方面有问题。
看审判人员是不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向省检察院反渎厅检举,如果非故意职务犯罪,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
这个案子我曾经问过几次:我的孩子(当时7岁,小学二年级),在小学一个闲置的小院里,投树枝玩耍,一年级的小孩跑过来,伤及右眼。一审二审判我承担7成责任,小学承担三成责任。我不服,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小学有保护、管理孩子的义务,对受害者的受害结果和致害者的致害行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有失公允。 裁定原二审法院再审。 二审法院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 请问,再审判决合法吗?我接下来该怎么办?还能申请再审吗?能去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反映吗? 谢谢!出差安微途中,刚刚看到你的提问,抱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再审的判决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能上诉。如此,只能再次依法申诉了。好在省高院原有裁定:“小学有保护、管理孩子的义务,对受害者的受害结果和致害者的致害行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有失公允”。 所以,建议以此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以便重新启动再审程序。我经过多次再审的程序,这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障碍。
如果已经是二审的话,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申诉指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类似申请再审,或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看来可能是你的案子证据方面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