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你了解多少? 2020尤溪事业单位中,物权法中物权的变动问题?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的法律关系,消极型的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浅谈物权法中物权的变动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的变动一直是物权法开篇的重要知识点。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而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做题关键。
我们先来看下面这道题:
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
A. 苏某
B. 张某
C. 海河大饭店
D. 何某
【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那么我们再来做一道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现甲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立场不同,依据前者本题应该选择B。但在物权法上,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是善意的,即使权利人不予以追认,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本题中的丙显然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其已经取得所有权。
本题中,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A、D项不正确。至于合同效力,依据《合同法》第51条,本题应该选择B,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C项正确。答案为C。
以上就是物权法中物权的变动问题,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特定性: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有实物形态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无实物形态,但能被人所控制的,比如电、煤气等。
(2)直接支配:根据权利人的意思对物实行管领和处置,直接意味着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排他性就是排斥他人干涉,一方面体现在不容他人侵犯。另一方面体现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比如: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4)对世性也叫绝对性,世上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三、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物权编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如果这个东西不稀缺,比如说阳光,那就没有排斥他人干涉,设立物权的必要性了。所以物权针对的物必须是稀缺的,这才有设立物权,避免他人干涉的必要性。
四、物的分类
物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定着物。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如房屋、仓库、地下室、走廊等。构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内进行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