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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作者&投稿:龙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基层工会组织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体确认登记办法,由省总工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规定。第四条 各级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六条 职工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职工要求建立工会的,都应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组织可以派员到基层单位进行宣传指导,帮助组建工会。
  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相同行业的邻近企业、事业单位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八条 工会组织不隶属于所在单位的其他部门。所在单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同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合并。第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和产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商提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由下级工会组织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征求会员意见后,会同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任期未满不得将其调离工会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得罢免和撤消。
  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同行政方面平时合作、相互制约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的领导人员不应担任工会组织的领导职务,不得干涉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主体地位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领导人员的待遇。私营企业、私人投资占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任期内的待遇,由上级工会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由相当于同级工会副职领导的人员担任。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七条 工会负责同级政府(同级企业行政)授予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选及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会有权拒绝签字。第十九条 工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伤亡事故作出结论和处理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副主任。第二十条 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承担其日常工作。
  工会有权就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由于企业、事业行政方面的原因,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工会监督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执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一、抓好“三个结合”,是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首先、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结合。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有效模式,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被誉为“基层职工群众的伟大创造”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就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制度。深入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职代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把企业党政干部的廉政情况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就能够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促进企事业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



其次、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职工是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主体和关键因素。只有牢固树立企业即人、企业为人、企业靠人的人本理念,努力发展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理顺职工情绪,密切干群关系,才能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继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引导、调动、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紧紧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使职工在知情中理解改革,在参与中支持改革,在监督中推动改革,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同时,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改革发展与职工受益的“双赢”局面。
 
再次、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创建和谐企业的结合。“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目标。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就是要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预警调处机制;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做到互利、互爱、双赢目标。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企业内外各种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实践证明,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只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利益的平衡机制、企业矛盾的化解机制和职工积极性的激发机制,才能有效实现企业与职工的沟通、理解,融洽和密切干群关系,取得“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效果。

二、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体系,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同步进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工作业绩考核同步考评,制定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使厂务公开成为有章可循的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各项工作的融合。


第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应成立了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加强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农场党委统一领导下,农场党委书记、场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工会协调,农场职工全员参与,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了整体推进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二、完善制度,强化机制。为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农场制定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实施促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在实行厂务公开的过程中,注重上下联动和全面推进,结合农场实际,分为四方面厂务公开机制,即机关各科室、各作业区、场直单位、驻场机构,明确公开管理职责分工及内容。将农场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公开,并不断深化发展。
 
第三、与业绩考核挂钩,评先表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结合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季度检查结果,农场每年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后、不作为、落后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将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评先表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四、规范职代会召开,促进管理民主化。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宝泉岭管局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严格规范职代会制度、基层职工民主大会的程序和内容,保证民主大会质量。坚持基层单位财务联审联签制度,保证涉及百姓利益的事在阳光下运作。

第五、坚持厂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厂(区)信息制度。每月在厂务公开栏里公开劳务分包、领导收入、评选先优模、惠农资金补贴的发放,职能部门收费政策和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坚持做到厂务公开公开栏规范化,确保公开信息及时真实。
 
三、注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时效性。
准确把握各个时期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注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时效性,适时开展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
 
首先、坚持“热点”问题公开,坚持把各个时期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作为本阶段厂务公开的重点,及时向职工公开,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涉及农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与职工利益有关联的事项都予以公开,让职工充分知情,积极参与,严格监督,交给职工讨论,使职工更好地参政议政,做出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地让职工满意,发扬职工当家做主的精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其次、坚持“疑点”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点问题的公开,不断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改善干群关系,将干部聘任情况及时公开,给职工群众提供一个透明的了解、监督平台,消除职工心里的疑团,使厂(区)务公开的内容更透明、渠道更丰富、百姓更满意。

四、突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首先、坚持厂务公开的经常性。凡是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涉及农场发展的重大事项或与职工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除职代会、厂务公开栏等公开形式外,还通过厂务公开场情发布会、厂务公开QQ群、厂务公开电子多媒体、厂务公开信息网站等多种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保证了厂务公开工作的经常性。
 
其次、务求厂务公开的真实性。在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广开言路的原则,诚心诚意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做到事前监督,保证厂务公开程序和方法的科学性;事中监督,保证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事后监督,保证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五、加强教育学习,增强民主意识,以正确的思想指导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活动为契机,不失时机地向职工群众宣传《工会法》,深入学习贯彻各种文件精神。使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
 
农场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的科学管理机制、良好的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企业和职工都支持和认可的“双赢”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企业良性发展,进而推动基层工会增活力、上水平,激发职工群众创造性,才能为企业增强活力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019年黑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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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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