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阮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湖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及时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法律分析:1、湖南省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三部分。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而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及时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