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 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四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 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财政部门拨付给你公司财政性资金属于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贵公司收到财政拨款的科技三项费用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最终是要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科技三项经费的会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科技三项经费
收到科技三项经费时,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购入研发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研发支出—××项目—设备折旧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与与收益相关的科技三项经费
企业收到科技三项经费时,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在科技项目研发期内根据科技三项经费的发生情况,分配递延收益: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第一条 气象部门科研经费主要是:
1.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划拨。
2.科研事业费:根据1979年全国气象局长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气象部门每年暂由气象事业费中划3-5%的经费作为科研事业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或者采用人头费的计算办法。根据目前情况,中央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包括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和一般科研费等)暂定3000-3500元,省(市、区)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暂定2500-3000元”。
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科研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比例高于事业费增长比例。
3.科研基建费:用于科研单位的土建和购置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分配。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1.气象部门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气象方面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2.新产品试制费,是指全国范围内从未研制、生产过的气象仪器和气象专用设备的研制费。
常规气象仪器的一般性技术革新、改造、仿制等费用,工厂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其它单位在事业费中开支。
3.中间试验费,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气象工作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装置或试验场地,进行扩大规模试验或较长期试验、验证、改进,经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必需的土建、安装、设备仪器购置和试验经费等。
4.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是指比较重大的和国民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补助费。
5.科技三项费用只能用于计划内项目,购置必需的原材料、仪器、设备以及资料费、计算费、试验费等。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科研基建费中支出,科研工作所需的旅差费、会议费、印刷费原则上由各单位科研事业费中开支。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各项目负责单位(指承担气象部门重点项目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7月底以前,对下年度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提出经费预算,报中央气象局科教部。
2.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和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汇审各项目负责单位报来的经费预算,报国家科委审批。并根据国家科委核定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指标,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方案,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与年度科研计划一起于当年2月前下达。
3.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年度科技三项费用分配方案和项目进展情况将科技三项费用1次或分几次拨给项目负责单位,由项目负责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如有重大变动,报中央气象局审定。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1.科技三项费用要指定专人兼管,在财务部门单列户头(或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它资金混淆,更不得挪用。
2.科技三项费用应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可能,首先保证国家、部门重点项目,其它项目根据经费情况适当安排。
3.项目完成或因故中止、撤销时,由项目负责单位做出决算。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和物资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留用或上交原拨款单位。如超支时,需查明原因,提出具体意见报中央气象局审定。年终未完项目,其经费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用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凡属固定资产的都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列入年终决算。
5.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每年编报年度计划时,同时填报“科研费用预算表”(略)。在每年1月底以前编报上一年度“科研费用支出决算表”、“资金活动情况表”及文字说明。除说明经费使用情况外,应重点总结科研费用管理经验、经济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第五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定,并依靠科技、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检查经费使用效果。
对于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少花钱多出成果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挪用、滥用和浪费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处理。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用及其他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施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