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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 递延所得税 合并报表抵销分录中递延所得税如何计算?

作者&投稿:善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因为伴随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股权备查簿中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因持续计算而形成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而导致暂时性差异也会不断发生改变。
在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应予转回的数额后,就可以编制此类调整分录,通常所涉及的调整项目包括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
2、因为这笔分录是针对2012年的,现在是编制2013年度合并报表,可以这么理解2012年的费用类已经全部结转、本年利润也结转未分配利润,所以要对2012年报表的调整只能通过“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因为2012年还没卖出(在财务报表上一直存在,就必须要抵消),所以在对存货的原价进行了抵消就会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有一个抵消分录与正式会计分录是不一样的,抵消分录不在正式报表中体现,仅仅是为了编制合并报表。

扩展资料
合并报表中存货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税务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税法要求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形成的内部销售利润需要征税,不得合并纳税。而从集团公司角度看,存货内部交易是把存货从一个地方搬运到另一个地方,若未对外销售,集团公司整体不会出现增值,在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抵消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
按照有关规定,合并报表中没有售出的存货形成的内部销售利润属于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对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初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1、抵销内部销售收入
借:营业收入(内部售价)
贷:营业成本
2、抵销内部销售存货中未实现的利润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内部购入存货的成本×毛利率)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在子公司个别报表上,该存货的账面价值18 400元,计税基础20 000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600元(20 000 - 18 400),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1 600 * 25%)。

在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上,该存货的账面价值因内部交易抵销而为16 000元,计税基础20 000元(由于税法上以单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因此,会计上的内部交易抵销不被税法所承认,计税基础仍然应当按照子公司购进存货的价格20 000元确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 000元(20 000 - 16 000),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 000元(4 000 * 25%)。

由于子公司个别报表上已经确认有400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只需再补计递延所得税资产600元(1 000 - 400)即可,即编制合并调整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元
贷:所得税费用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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