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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过世后,将房产给配偶,为什么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夫妻一方去世,将房产过户到另一方名下,为什么需死者同胞签字

作者&投稿:胥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夫妻一方过世后,将房产给配偶,为什么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呢?~

因为死者同胞兄弟姐妹也有继承的权利,如果他们签字放弃了,配偶才能全部继承,这是新的继承法规定的。

不签字就不能过户。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其中办理继承公证时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该男子死亡后,原则上一半的房产是其妻子的(夫妻共有房产),另外一半房产才属于该男子自己的,该一半房产发生法定的继承,由其第一顺序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该男子的父母、子女和妻子),其母亲去世后,其母亲应该继承的那部分产权应该由其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其母亲的父母、子女,该男子的妻子当然不是,而且根据婚姻法,婚姻关系自一方死亡后自动解除,

所以该男子的妻子实际上与该男子的母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了),所以公证处当然要该男子的母亲的子女到场签字,你明白了么,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当然要有证明,法理是相通的。
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拓展资料: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客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首先我们需要看一下兄弟姐妹对于该房屋是否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如果该财产的性质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则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有相应的遗嘱,明确了财产继承问题,那么就需要按照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如果遗嘱中排除了其兄弟姐妹的继承权,那么兄弟姐妹对于该房屋无权继承。如果属于留有遗嘱的情况在办理遗产继承时是无需他人配合的。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见,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故如果被继承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一人,兄弟姐妹均不享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未留有有效的遗嘱,在继承财产时是需要他人配合的,因为需要审查被继承人父母是否在世,是否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很多人知道夫妻双方是拥有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去世之后,财产理应由配偶继续拥有,从法律上来说,配偶也是首位继承人,而兄弟姐妹才是第二继承人。但是呢,有的时候,将房产给配偶,还要第二继承人来签字,主要原因在于这三个:1、存在转继承关系;2、转继承只发生在继承开始后;3、房屋过户,需要排除其他人的继承权。

原因一:存在转继承的关系。

从法律上面来讲,转继承是需要死者的同胞,也就是兄弟姐妹来签字的。那么,什么是转继承呢?

1、转继承存在的前提:父母也是首位继承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去世的人,生前拥有一套房产,只有他个人的名字,但是,他意外去世了,还未来得及立遗嘱,因为去世之人尚且年轻,父母和他的兄弟姐妹都健在。

此时,妻子提出来,房子应该直接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因为她是首位继承人。可是,在这个时候,去世的人的父母,也站了出来,说要这套房产。父母说:我们也是首位继承人,不能直接过户到他的妻子的名下,他们应该也拥有该财产。因为在法律上,首位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和子女。所以,父母这样的要求是被保护的。

2、父母是首位继承人,但是去世了,兄妹才有转继承权。

如果丈夫的父母去世了,妻子说:这下子首位继承人只有自己了,所以,房子要求转移到她的名下,这下应该不会再有人来争了吧?答案:非也。去世的人的兄妹,立刻站出来说:我们也有继承权。妻子说,房子是我的丈夫所买,你们没有出任何的力气和钱,哪里来的继承权?

兄弟姐妹们说:他们继承的是自己父母的那一部分,因为他们作为父母的首位继承人:子女。他们是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的。这样的继承就叫转继承。此时,妻子如果想要顺顺利利地将房产转让到她的个人名下,就要与去世人的兄弟姐妹们进行商量。

妻子只能商量地说:你看,你们要什么补偿,可以放弃转继承权呢?兄妹说:房子可以由你一个人来继承,这样吧,你给我们每人十万块,我们就放弃转继承权,我们就签字。

此时,妻子只好每人给足了钱,让他们签字,这样自己才能踏踏实实的拥有房子。这样的事情,听起来有点残忍,但是法律上关于房屋过户,就需要排除其他人的所有权。所以,为了避免财产争夺权,最好的办法就是立遗嘱,这样一切都按照遗嘱来,就不会有矛盾了。

原因二:转继承只发生在继承开始后。

比如,小张因为一次意外的探险而去世,一样没有来得及立遗嘱,此时,他们的父母早就去世了 ,于是,小张的妻子就说:小张的房产应该直接过户到我的名下。

这时小张的兄弟姐妹就不敢说话了,虽然他们与小张是亲兄弟,但是他们的父母不在了,作为第二继承人的他们,只能靠边站,想要分得财产是不可能的了。

还有一种情况,小张意外去世后,父母还都健健康康地活着,并且生活有保障,也不缺钱。此时小张的妻子提出来,我要求继承小张的房产,此时小张的父母说:好,我们不要房子,都给你吧,我们的那一份也不需要。于是,小张的父母签了字放弃继承了儿子财产的继承。由小张的妻子一人完成继承。

就在此时,小张的同胞站出来说:不行,怎么能全部给小张妻子呢?他们在自己的父母面前打感情牌,说我们才是你的亲生儿女,怎么能够让哥哥的房产全部给他的妻子呢?她是外人,后面还会要改嫁的,不能给。

两个老人一听有道理 ,给他等于给了外人,干嘛不给自己的儿女呢?于是,跟着儿女们要回房子。如果是这种情况,兄弟姐妹来转继承,是不可能的了。再说了,两个老人都还在呢,怎么也轮不到你们来转继承呀!

原因三:房屋过户,需要排除其他人的继承权。

房屋过户,是需要进行严格审核的,必须所有参与继承的人,放弃继承权,这样才能由配偶一个人来继承。比如,小王意外去世后,小王的妻子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直接去房屋过户,将丈夫的财产,通通转到自己的名下,而且转移成功了。

小王的妻子以为这样就能名正言顺的继承小王的全部财产,其实不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小王的父母健在,作为首位继承人的他们,可以要求赔偿他们。

在小王意外去世后,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的首位继承人,都是可以继承小王的财产的,所以,作为小王的父母,他们可以继承财产。

同样,如果小王的父母在小王去世后,将小王所有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含有法定的妻子和他的儿女,也是可以继承的。想独自占有,必须排除其他财产转让的可能性,让所有的继承人来签字,放弃继承权。这样的话,妻子才能完完整整的拥有小王的所有财产。

法律的规定,都是有它的道理的,我们不可能逾越法律,去独自拥有财产。相对于庞大且富裕的家族,经常会出现财产纠葛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立遗嘱,如果,遗嘱上面都写得非常清楚,继承人也没有理由去争。

总结。

我们会遇到很多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所有的一切都需要法律来维护,所以,我们需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不能做法盲。

有关于简单的民事问题,婚姻问题,我们都要清楚最基本的流程,这是一个法律社会,再比如婚姻法,它是保护着我们婚姻的方方面面。

婚姻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经常被关注的,切身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利益,很多人结婚,为了房产、车子争得面红耳赤。很多年轻人也因此不敢结婚了。

就算结婚,也会起先把房子和车子等一切关于财产的问题,都提前规划好,通常来说,房子是由男方买的,很多女方要求结婚的时候,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夫妻双方就能共同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去世,那么妻子就成了首位继承人。

很多人也害怕,婚姻中他们如果过得不幸福,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分手,婚后的房产该何去何从?如果结婚的时候,女方没有出任何的钱,然而,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是不是分手的时候,房子也有她的一半呢?

很多男方觉得自己父母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钱,等到结婚的时候,父母把养老的钱都拿出来给自己买了房子,结果呢,妻子二话不说要求加她的名字,他们出于对婚后的考虑,不愿意加上名字,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认为男方是在防着她,而男方却又认为女方是在打房子的主意。如此种种的猜测,导致最后没能结成婚。

房产是人的重要财产,因为它的价值实在是太高了,很多的人,穷其一生只为买个房子,所以,对待婚姻,对待房子,一定要谨慎。

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房子发生争执的事例,实在是太多了,我们在结婚之前,一定要熟读婚姻法,避免婚后没必要的争执,结婚之前就把关于房产的事情透明化,婚后也不会有太多的矛盾。



夫妻一方不在人间后,他的财产就进入了继承环节,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如果夫妻另一方还在,就说明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什么还需要他们放弃继承权呢?

其实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被继承人不在世,开始法定继承后他的父母中又有人离去;这时属于他父母的继承份额就发生了转继承,所以他的同胞兄弟姐妹就产生了继承的权利,所以要将房产过户就需要他们的签字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

在实践中,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签字的情况,其实就是转继承。要发生转继承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一是死者不在世后,他的父母中的一人或者两人接着离去。

二是他的父母离去时继承还没有完成。

所以,属于他父母继承的份额就必须给,因为父母和配偶一样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那么这些份额就自动进入了转继承,由他的父母的合法的第一顺位的全部继承人来接替分配。

这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参与分配的来由,可能有人会说同胞兄弟姐妹在买房时没有作出贡献,现在凭什么参与分配,这就是继承的问题,如果有遗嘱继承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房屋过户需要排除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过世的人的房屋在生前是属于他和配偶的共同财产,但过世后属于他的一半就自动进行了继承,而继承人可能会有很多。

所有的要参与继承的人都需要放弃继承的权利,这样才能由配偶一个人继承;这是产权登记部门作登记必须的实质审查。

大家想,假如产权登记部门不排除这些问题,随便就将房屋全部转移到配偶名下,那么以后其他的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来主张权利,是不是很麻烦;甚至他们可以要求登记部门对他们进行赔偿。

所以,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就需要把每一个权利人都排除,工作量巨大。

结语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后,他的父母已经先他离去了,其实就不需要他的兄弟姐妹们签字放弃继承权了,可以直接过户处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有种办法;一是在生前立下遗嘱,这样就不会涉及财产争夺;二是不在世后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第顺序的继承,就可避免。



需要一个前提,死者去世前没有遗嘱,而还一个比较极端的条件,具体说就是:当死者去世时,他的父母还有至少一人在世,当他的配偶想要过户房产时,死者的父母又在此期间已经全部过世,只有这种情况发生时,才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同意放弃继承权。


这样的情况本身是一个非常悲惨的事情,我们经常说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有一种这个味道,因为老来丧子是人生的一大悲剧。

当死者如果没有立遗嘱,那么在他死后,属于他的财产将进入继承分配,此时享有分配权的人分别是:他的父母、妻子、儿女,就是说要按照法律程序,他的财产要分给他们,或者说他们都是财产的继承人。

这个时候,如果配偶想要把死者的房产过户,就需要死者父母和子女的签字才行,因为这是他们共同的财产,是不需要死者的兄弟姐妹们干预的。

但是一旦出现,在此期间,死者的父母也全部去世,就会带来新的继承问题,属于死者父母的那部分财产,就要分配给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们,此时,死者配偶再想过户房产,就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们签字才可以。

这些问题都是在近些年才会出现,因为过去房屋除了居住价值外,并没有其它的属性,不像现在,一套房产,即使在小城镇,也值个几十万,上百万,像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不仅价值昂贵,而且还涉及到落户的问题,所以才会引起人们对逝者财产的关注。

按照现行的法律,死者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的,能够拿出来继承充其量是房产的一半,但是可参与的人可能很多,因此为了防止后续的麻烦,房产过户时需要把这些关系理清,需要把这些具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全部找到,让他们签字后,相当于放弃继承或者承认过户有效,才可以办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继承人来说,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其实中国古代有一个非常好的传统:好儿不争祖产、好女不争嫁妆。就是鼓励子女自力更生,轻财重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面临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而房产的价值又越来越高,因此有人开始动起了财产继承的主意,为此打官司的人大有人在,主要原因还是看中了房产超高的价值,因此连麻烦也不害怕了,想尽办法去利用继承法的机会。

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房产登记部门也只能非常小心,因为一不小心,还会被控诉,有的甚至要求赔偿,是很伤亲情的事情。总之,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生前立好遗产继承的遗嘱是个不错的选择。





这主要是防止扯皮,这种大部分是出现在夫妻之间有一个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并且双方父母都健在,就会要兄弟姐妹签字。具体以下说说理由:

一、中年早逝,容易产生遗产纠纷。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幸福的白头到老的,有些家庭有他们的不幸,家中有人发生意外,在农村还好,大部分是自建房,不会有人会肖想,但是如果是城市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就算再小的县城,也能有个十来万的价位,足够让人眼馋争抢了。

所以,有部分中年丧夫或是丧妻的,在遗产的处理上面,就会有让兄弟姐妹签字这种操作,因为父母是有继承权的,但他们不一定会闹,不过,兄弟姐妹倒是会借着父母的名义来闹。

二、兄弟姐妹签字,能让协议有法律认可。

就法律来说,其实在配偶,有父母孩子的情况下,房产兄弟姐妹是不能够肖想的,但是有些人却会来闹,他们并不懂法,也不能干什么事,但是能闹到你啥事都干不了,这个时候,就要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把他们喊上,把字签了,虽然说并不是说非得签, 但是签了能省不少事。

一般人并不知道哪些是有法律效应的,也不懂法,但是懂得闹。我举个例子:

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兄弟姐妹,并没有继承权,但是只要是他们的亲人中年先逝,那么他们会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去闹剩下的那个人。

但是有个协议就不一样,他们签了字之后,对于是不是有法律效应,他们也并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有这个协议,就会让他们有一层顾忌,不说一定不闹,但闹的人至少没那么理直气壮。

三、这种情况其实也就得个心安,关键得自己不软弱才能做到。

当然,这也得剩下的那个人本身就有主见,不然哪怕有协议,也不徒劳。

我的一个邻居,她丈夫早逝,当时也跟丈夫的堂兄弟签了协议,但是孤儿寡母一样被欺负,后来,有个大学生村官给了她一个建议,先把不动产、林地等先卖掉一部分,然后跟孩子一起,出去其他城市,边工作边养活自己,到后来,她在她的孩子考上中山大学的时候,回到了村里,没人再欺负她,倒是各种在讨好。

人都很现实,特别是亲戚。现在的人已经很势利了,真正能够做到“不是自己的不拿”的人,并不是很多,所以就可以有协议,白纸黑字才能够明白。这样的家庭,其实已经经历了一次悲剧了,真正要做的,其实是自强,不然的话,再多的签字,也没法保证自己的生活,施舍跟帮补是最廉价的,自强才是真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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