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乡村振兴局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2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36)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39)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6)【摘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16号文件【提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乡村振兴局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2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36)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39)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6)【回答】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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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这个问题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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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7-87236800;
传真号码:027-87236800;
电子邮箱地址:ysqgk@hubei.gov.cn 。【回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hbszwgk@hubei.gov.cn。【回答】
希望有帮助到您,望采纳,谢谢
结束咨询可否给赞,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回答】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对中等以上城市,职工家庭住房普查登记难度大、时间长,可以分片普查登记、逐步放开;县(市)城镇必须先普查后放开。第七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的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各级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不得上市出售;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三章 上市出售程序第八条 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要经过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具的书面意见。第九条 当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权人提出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第十条 经审核准予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第十一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税费减免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予以税费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减半征收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
(三)按0.5‰征收印花税;
(四)买卖双方按成交价0.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五)按成交价交纳土地出让金,其缴纳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综字〔1999〕113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