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龚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部门职责~

1、综合处职责(一)承办综合性文件,包括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及编写防空信息等工作。(二)负责办公会、工作会等综合性会议的各项会务组织、材料准备等工作。(三)协助领导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推广典型经验。(四)了解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做好专业性检查工作。(五)负责文件收发、转递、回收、销毁;督办和处理好文件的审查、呈批、打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密综合管理工作。(七)负责指导街道武装部人防工作开展、推广、总结等工作。(八)负责办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民防网站建设;负责人防系统“准军事化”建设工作。(九)负责编写人防志及收集、整理人防史志资料。(十)负责和指导全市民防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民防法规的咨询。(十一)组织民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制定和修改,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十二)制定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文书、行政许可文书。(十三)监督指导民防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工作。(十四)主持执法案件听证和行政复议。(十五)代表办公室进行行政诉讼和应诉。(十六)组织上级人防、地震和省、市人大对全市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十七)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及通讯员进行培训。(十八)负责组织、指导、检查街道武装部及街道的人民防空宣传工作。(十九)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络,组织新闻报道。(二十)编辑出版《武汉民防》杂志。(二十一)组织开展全市性的人防战备宣传活动。(二十二)负责机关的财产、车辆、房舍的管理,值班安排,环境卫生工作,做好机关办公用品、设备、劳保用品的购置、发放及生活福利管理工作。(二十三)配合有关处室处理信访和参观接待工作。(二十四)督促物业公司搞好机关物业管理工作。(二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二十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程处职责(一)负责编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五年工程建设计划和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督促检查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落实情况。(二)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扩初、施工图的设计审批和政策性审查。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防护要求的协调工作。(三)全面掌握人防工程建设情况,贯彻人防建设质量标准,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监督和防护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管理工作。(五)贯彻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政策,组织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办理使用许可证。(六)负责公共工程的维护管理的协调和单位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对平时使用的工程,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保证人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工程平时的安全使用。(七)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统计管理、定额管理,按期完成和上报统计报表。(八)收集、整理、编写工程技术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做好科技情报交流和总结交流,推广人防工程建设以及平战结合经验。(九)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做好调研工作,拟制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十)会同财务处搞好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管理。(十一)组织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工程技术人员。3、指挥通信处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战备建设规划,协同军事部门搞好人防信息化建设,检查指导各区县人防指挥通信工作。(二)组织拟订、修改战时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平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疏散必要的准备工作和人防专业队伍的建设与训练;战时参与组织群众消除空袭后果。(三)制定城市人民防空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规划,并参与管理和组织落实。(四)根据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发放空袭警报,参与组织实施城市灯火管制。(五)研究高技术条件下敌空袭特点,掌握人防信息化建设情况,积累有关战备资料,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的演习与演练。(六)负责制定人防通信警报和通信联络的保障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七)指导督促市人防通信站、024工程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防震减灾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武汉实际,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三)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预测、预报的管理工作;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指导各区防震减灾工作。(四)负责市内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市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市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5、组织人事处(宣传处)职责(一)负责办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二)协助党委抓好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三)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四)组织全市民防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五)承担办系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六)承办党委的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6、财务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民防建设的方针、原则及规章制度,深化财政改革,增强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财政意识。(二)依法筹措人防建设资金,组织实施经费供应保障。(三)编审经费预算、决算并执行预算,及时掌握和报告情况。(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财务监督,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会计核算,维护财经纪律。(五)管理人防国有资产。(六)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七)负责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及定期登记工作。(八)负责行政收费管理及《收费证》年审换证工作。(九)负责有关统计工作。7、监察处职责(一)检查办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支持、保护和促进民防建设各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二)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国家公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三)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五)受理群众在党纪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受理党员、国家公务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六)领导下级纪委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职和兼职纪检干部开展工作,对纪检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七)与财务处共同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八)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工作。(九)承办上级纪委和办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8、工会职责(一)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负责实施送温暖工作。(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五)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六)做好职工集体福利工作。(七)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

一、将第一条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修改为“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将第三条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规划时,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等内容。”六、删除第十六条。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建设;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建设。”
  删除第二款八、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九、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不修建”修改为“易地建设”。
  第二款中的“物价”修改为“价格”。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十一、删除第二十二条。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款中的“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修改为:“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资质”修改为“资质、资格”。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组织具体实施。”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相关手续。”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歌修改为:“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删除第二款。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内容。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防空部门主管各自辖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拟订,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其中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修建。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可以由建设单位易地修建,或者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3米,楼层在10层以上的;
  (二)建设地段内房屋及其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不能根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安排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
  (四)房屋基础处在岩基、流沙等地带的。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民用建筑外,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报人民防空部门审批,并由拆除单位按照规定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办理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市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由区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由区人民防空部门办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违法新建民用建筑,补办规划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由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防火设计规范》和战术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应当报人民防空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使用国家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生产的专用产品。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补或者返工;修补或者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部门补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并加强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未经批准拆除、转让防空地下室,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到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战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安排。

《防空地下室是怎么划分的》
答: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是?》
答: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

《人民防空的防空工程》
答: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 面积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和有生力量的需要。防空地下室的基本 功能,是防御敌人的突然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空地下室能利用上层建筑物的防护能力,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核沉降都有较好...

《建负一楼一定要向人防办报建吗?》
答:要。建负一楼一定要向人防办报建,修建防空地下室要办理三道手续之一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报建手续,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人防办”是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简称。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工程进行审批、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办的一项重要职能。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以下什么原因可以异地修建义务》
答: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结构的要求。1、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考虑到防空设施的建设,包括修建防空地下室等措施,以保障城市的安全和稳定。2、建筑结构的要求:某些建筑结构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保障建筑的安全和稳定性,例如,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

《防空地下室可以不修吗?》
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室设计规范》
答: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第...

《人防单建式和附建式有什么不一样?》
答:1、定义不同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其上部无坚固性地面建筑物。附建式人防工程,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有坚固性地面建筑物,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防空地下室。2、优点不同 单建式人防工程受...

《一万五千平方的地下室需要人防吗?》
答:(3)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你已经一万五千平方了,是必须修建人防的。修人防也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用一笔较少的投资取得战备...

《单建式与附建式人防工程的不同是什么?》
答:1、定义不同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其上部无坚固性地面建筑物。附建式人防工程,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有坚固性地面建筑物,也就是平常说的防空地下室。2、缺点不同 单建式人防工程在地面浅...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