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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姓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第七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九条 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第十条 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第十二条 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第十八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法律分析: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健全法制保障,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第七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九条 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第十条 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第十二条 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答:法律分析: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对象是》
答:2.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工具、库存物资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村集体财产的安全,合理配置资源,增加财富和收益。3.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和负债:包括村集体的借款、欠款、应付款项、应缴税款等。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合理控制债务和负债,确保按时偿还借款和应付...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吗?》
答: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

《新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教材出台后,如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
答: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一项关乎农民福祉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工作,历来备受瞩目。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将其视为农村工作的核心,不断强化并提出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曾强调,要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迈向常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调健全财务制度并加强审计工作。回良玉副总理在村务公开会议上指出,财务公开应适应农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主体是什么》
答: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相关信息查询显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的主体,将内部财务管理主体界定为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并分别对各主体主要的财务管理职责作出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

《求一份农业局的实习报告,急!!!》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举债,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⑸偿还能力差问题:首先,对债务进行清查,可以利用今年村级债务清查成果。逐笔排查,区别对待。对一些暂收性质的债务,要及时与对方结帐;对账务处理错误的债务予以纠正。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核销一些虚拟债务;第二,积极主动与债权人协商,...

《山头村村务公开》
答:山头村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制度的完善,旨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确保村民在村务决策、管理、监督中发挥主体作用。这一举措旨在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每季度,村委会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一系列重要文件和信息:《玉溪市红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红塔区李棋镇农村集体财务...

《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

《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管理。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农村三资管理规定》
答: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查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本人赔偿。(四)严禁白条抵库,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现金管理。(五)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月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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