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漏告知复议权如何处理
作者&投稿:郜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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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复议的期限,复议期限如何计算,只是告知自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权利时在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针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院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审判机关,它作出的裁定书不能够走复议程序。以上就是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期限该怎么办的答案。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或许担心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故意不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可能致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然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起算,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方法,对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复议的期限,复议期限如何计算,只是告知自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权利时在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针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院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审判机关,它作出的裁定书不能够走复议程序。以上就是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期限该怎么办的答案。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或许担心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故意不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可能致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然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起算,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方法,对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