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
作者&投稿:莘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无形资产投资问题~
1、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1)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税率
(2)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1、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1)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甲企业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 500
贷:无形资产 447.5
营业外收入 52.5
2、乙企业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500
贷:实收资本(假定没有溢价)500
3、本项业务甲企业不需纳税,乙企业需按500万元计算缴纳契税,税率各省在3%-5%内自行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以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投资时,因为该项资产的所有权还属于本企业,不能冲减其账面成本,所以没有相应的投资成本(发生的相关税费可以忽略不计),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该项投资应确认为零,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50万相当于转让无形资产,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5%,如果该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则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150万的处理如下: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不属于1所描述的情形,A公司不是风险共担而是能获取固定收益的,则要交纳营业税;
如果该无形资产是土地使用权,要以全部收入减去该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
作为投资方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980万
贷:无形资产500万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480万*25%=120万(假如所得税率为25%)
贷:资本公积360万
1、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1)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税率
(2)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1、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1)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甲企业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 500
贷:无形资产 447.5
营业外收入 52.5
2、乙企业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500
贷:实收资本(假定没有溢价)500
3、本项业务甲企业不需纳税,乙企业需按500万元计算缴纳契税,税率各省在3%-5%内自行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以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投资时,因为该项资产的所有权还属于本企业,不能冲减其账面成本,所以没有相应的投资成本(发生的相关税费可以忽略不计),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该项投资应确认为零,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
答:无形资产出资是指将股东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过法定程序投入到被投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