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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作者&投稿:卷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外国法制史的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 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 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了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套成熟的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指导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利,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德国原为法兰西王国的一部分。公元919年,东法兰克王国推举萨克森公爵为国王,开创了德意志王朝。封建时代的德意志长期处于封建割据之中,后来普鲁士邦逐渐强盛,并先后战胜奥地利和法国,为统一德意志各邦扫清了障碍。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授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1871年,普鲁士以“铁与血”的政策完成了统一德国的任务,建立了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由于德国统一是自上而下完成的,德国革命带有不彻底性,封建专制主义没有受到根本批判,近代德国法律体系也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 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1933年,纳粹党头目西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西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西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位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原则。(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战败投降。由于英、美、法、三国和苏联对德国的分别军事占领,德国曾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直到1990年10月3日才实现统一。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是也根据情况对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以及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868年,日本进行明治维新,通过一系列改革纲领,着手进行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随之,围绕着经济和司法等方面的立法改革也广泛开展起来,为建立西方化的资产阶级法制奠定了基础。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使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30多年间,日本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以1932年军事独裁体制的确立为标志,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经过不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化;后一阶段则与军事独裁统治统治相适应,法制走向法西斯化。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较多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并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发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部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不适当地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1、美国法的特点: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其二,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其三,封建因素教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其四,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与建立本过法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批判和创新精神。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 英美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通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文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法》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发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的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废除努奴隶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烦琐的诉公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性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让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主县统一化趋势。
4. 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为新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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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法制史很复杂,但是主要内容是西欧法制的变化,弄清楚罗马法→教会法→英美法和大陆法,这一条线下来形成的欧洲法律传统,细节问题就得靠自己死记硬背了。如果是本科的话,伊斯兰法和印度法也都不是主流,可以不用看,如果说要看的话,伊斯兰法可以关注下婚姻和债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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