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猥琐儿童如何赔偿 儿童猥亵案中有没有民事赔偿的参照标准?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007年底,年龄分别为6岁的琪琪和12岁的苗苗(均为化名)因病在儿童医院内一科二病房住院治疗,2008年1月5日凌晨,谷某利用进修医生身份,趁夜间值班之机,对两名女童进行猥亵,在家长报警后谷某被查获。
此后,谷某被判犯猥亵儿童罪,获刑2年6个月。
两名受害女童在起诉书中称,住院期间,儿童医院既不允许家长陪护,也疏于管理和看护,致使她们遭到犯罪侵害并造成恶劣后果。
诉讼中,谷某表示服从判决,但认为儿童医院在管理上有明显漏洞,他自称没有赔偿能力。儿童医院则表示,院方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一审后认为,谷某对女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医院履行职责不到位,给实施犯罪行为的谷某以可乘之机,医院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谷某向两名女童赔偿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此外,还需向每名女童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如谷某没有能力承担,北京儿童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后医院有权直接向谷某追偿。
儿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此事件中儿童医院存在过错。
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方面,法院专门在判决中指出,被害的未成年人承受的巨大的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完全弥补的,但将针对精神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物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予以补偿和告慰。
综合各种情况,一中院认为每名受害人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适当的,不宜调整。
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二、猥亵儿童罪与奸淫有幼女罪的区别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两种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幼女。
2、行为方式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性交行为外(如行为人是妇女,受害人是男童),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只能是性交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目前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因此,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猥亵儿童不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十四岁老人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两个女儿已出嫁十八年,车祸死亡赔偿金...》
答:因为是儿子在抚养父亲,两个女儿就别去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