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基本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即“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探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采矿权的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矿产资源规划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规划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的原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编制报批。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才是执行的依据。规划中的禁采区不能设置采矿权,限制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设置矿业权。
(四)矿产资源经济政策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五)技术管理制度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目的是掌握矿产资源家底,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其管理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地质资料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
(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
除了《矿产资源法》以外,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还必须遵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范围。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