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二审维持,申请再审时被高院发回重审,中院是否可以再次发回基层法院? 中院一审上诉后高院发回重审中院又发基层审怎么回事
作者&投稿:松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审判决二审维持,申请再审时被高院发回重审,中院是否可以再次发回基层法院。~
一审判决工作审维持,申请再牢时被高院发回重审,中院是否可以再次发回基层法院?不一定只能提供新证据,否则很可能维持一审判决,还有最后关键一关,只要是真理事实可以申请申诉。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再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高院维持原判,那么高院的二审判决将是生效判决,被告不可以上诉,如果被告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我觉得高院指令原二审中院再审,原二审中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不符合再审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时,原审原告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判决工作审维持,申请再牢时被高院发回重审,中院是否可以再次发回基层法院?不一定只能提供新证据,否则很可能维持一审判决,还有最后关键一关,只要是真理事实可以申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