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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作者&投稿:夫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要进行赔偿。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某厂,没有隐瞒车辆实际所有人的主观故意。
2、以李某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与行驶证相一致,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
3、以李某为投保人为车辆投保,没有减少保费,并且相对于法人车辆而言,还多缴纳了保费。
4、李某为所有人还是某厂为所有人,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某厂或是李某为车辆所有人,并没有增加车辆的风险。

学了就知道,这个只赔偿近因,直接导致A死亡的是各种内脏功能衰竭,而引起衰竭是因为据腿导致肝病恶化,被迫据腿是因为车祸,这一连串事故的起点就是车祸,所以车祸是近因,而你买的意外伤害险包含车祸的话就应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是日本的,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如果保险公司是中国的,那有明文规定应当袒护弱者,个人是弱者,保险公司是强者。这事件明显存在争持性,保险公司和个人对A死亡原因的争持。
所以提起的诉讼个人赢的几率非常大,而保险公司则应该旅行A所投保的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具体赔偿条例全额赔偿。
放心啦,这类事故我听说过好多了,这种明显因为近因引起的个人和保险公司的争持几乎都是个人赢。

1.从保险责任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除外责任”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结核杆菌,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近因”,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保险案例分析题》
答: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

《保险小知识案例》
答:6.保险案例分析 一、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应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经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赵某之妻的做法不...

《保险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答:经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生效后,高__ 向张__ 的亲属支付了37.5万元赔偿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保险近因原则案例篇2 2007年底,某公司通过铁路从南方运往西北一车皮蕉柑,计1000 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期限内运...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答:案例:张先生拥有一家小型超市,他为超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洪水、盗窃等事故。在保险期内,超市因火灾导致部分商品损失和建筑物损坏。1.保险事故发生:在本案例中,保险事故是超市火灾。火灾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张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损失评估:保险公司在接到张先...

《保险行业著名销售人实例分析》
答:人寿保险案例分析: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答: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财产一切险是一种广泛的财产保险,承保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这种意外事故是在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内的。其次,我们需要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这需要对该公司受损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损失程度。

《保险的案列。请解答》
答: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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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原告李某某于1979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8月31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11月5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

《交了保费却没获理赔 ?需要搞清楚这点!》
答:陈某发生事故时间是2012年4月30日,不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时间范围内,即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故对王某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分析】 很多人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纳保险费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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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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