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法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我国有那些法律保障受教育权
一,关于公民的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宪法。
公民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适龄儿童的监护人)都无权剥夺。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
(1)入学的权利;
(2)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
(3)就近入学的权利;
(4)免交学费的权利,贫困学生有权申请,享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
(5)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宪法、义务教育法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规定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主要包括:
(1)学龄前教育;
(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
(3)职工教育;
(4)特种教育;
(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
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拓展资料: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教育权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宪法、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