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发明定义为
作者&投稿:归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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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专利法的规定而制定的。
2. 根据专利法,所谓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办理的各种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6. 提交给专利局的文件应使用中文,若使用外国文字,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供中文译文。
7. 若提交的外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文,否则将视为未提交。
8. 邮寄给专利局的文件,以邮戳日期为递交日期。若邮戳日期不清晰,除非当事人能提供证明,否则以专利局收到日期为准。
9. 专利局的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交付或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将送达该代理机构;若未委托,则送达请求书上的第一署名人或代表人。
10. 若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该文件即视为送达。邮寄文件满十五天后,推定为当事人收到。
11. 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期为送达日期。
12. 若文件送交地址不明确,无法邮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后,文件即视为送达。
2. 根据专利法,所谓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办理的各种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6. 提交给专利局的文件应使用中文,若使用外国文字,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供中文译文。
7. 若提交的外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文,否则将视为未提交。
8. 邮寄给专利局的文件,以邮戳日期为递交日期。若邮戳日期不清晰,除非当事人能提供证明,否则以专利局收到日期为准。
9. 专利局的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交付或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将送达该代理机构;若未委托,则送达请求书上的第一署名人或代表人。
10. 若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该文件即视为送达。邮寄文件满十五天后,推定为当事人收到。
11. 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期为送达日期。
12. 若文件送交地址不明确,无法邮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后,文件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