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农村土地确权当中村干部私自扣除农民的合法责任是什么行为农民该如何维
作者&投稿:言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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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打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以先去土管局主张下权利,如果得不到解决,可去信访局或县政府反映,再不行可以去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以先去土管局主张下权利,如果得不到解决,可去信访局或县政府反映,再不行可以去法院起诉。
《中央哪个部门管理土地确权?》
答: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由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共同负责。村民对土地确权中村干部违法操作的,可向本地政府投诉举报。
《农户土地确权证被村干部扣留应该向什么部门反应?》
答:最好向该干部所在单位反映,如果无效则向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涉及干部违规的也可以向当地纪委部门反映。
《土地确权中,村干部将要确权的农民的土地充为公用,这合法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因此,如果属于农民的二轮承包地被村干部收回的属于违法行为。
《村干部有权利扣留农民的土地确权证吗》
答:没有权利,国家没有安排他们那个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群众不愿调整,村干部煽动调整怎么办》
答:村里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群众不愿调整,那就由全体群众民主决策,问题是,题主口中的群众可能是少数群众的意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