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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说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裁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划拨、调剂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手续应当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的条件。第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额的60%。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招标标底。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投标报价。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应当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专用账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和挪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第十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提取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后,其余资金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代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取的自治区调剂金应当上解到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的提取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年度应划拨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数额,高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该企业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数额时,超出额在下一年度向该企业划拨。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当年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不能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可以向所在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申请调剂。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出的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盟市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并将调剂金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第十三条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调剂金不足时,可以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申请调剂。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对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出的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自治区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
  (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
  (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 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五)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
  (六)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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