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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野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
答:《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是指明了注册造价师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考试内容等方面的一部法规性文件,其目的在于规范造价师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行业水平。《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全文共分为七章,明确了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
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介绍》
答: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全文共八章三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规定》
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规定。证书和章的制作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证书和章的有效期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原注册证书及...

《交通运输部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

《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答:本文介绍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造价工程师应具备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技术技能造价工程师应具备技术技能,包括熟练掌握造价工程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能够独立完成造价工程的各项工作。六‍欄‍六人文技能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人文技能,包括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与各...

《造价师注销后能从新注册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答: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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