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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会计师责任险需要哪些资料 目前有哪些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保险

作者&投稿:席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注册会计师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1.减少过失行为, 防止欺诈行为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责任,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①增强执业独立性。我们知道,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
②保持职业谨慎。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
③强化执业监督。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它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
2.消除 “审计期望差距”
消除 “审计期望差距” ,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由于 “审计期望差距” 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法律诉讼、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 “审计期望差距” 中,有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实际执业与专业标准之间的差距,这部分差距要靠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努力来消除。
“审计期望差距” 中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过高造成的,他们基于自身利益,或者是对审计工作的不甚了解,从而对社会审计工作的要求达到了一种近乎完美的地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对于这一部分的 “差异” 只能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审计专业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他们能够对审计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来实现。这需要国家、审计界、广大媒体的大力协助。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保险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包括其依法开展的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以下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

各个保险公司都可能不一样,最好问当地的保险公司。以下信息供参考: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承办审计业务业务时,因过失导致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该委托人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
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火灾、爆炸;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
任;
(八)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不在此列;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乘以费率确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
险人按照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
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
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
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
(三)索赔通知书;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
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赔
额的,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保险合同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赔率的,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存在的,两者以高者为准(免赔金额部分以按前款根据免赔率计算方式得出的金额与约定免赔额两者中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
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
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企业财产买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不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不可保财产主要包括:(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等。(2)缺乏价值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3)承保后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会...

《深圳会计师责任险投保情况》
答:比如说某人考取了注会证书但不从事会计行业;从事职业行为且承担签字责任人的,必定有执业证书,所以必定存在执业责任.这时候就需要投保职业/执业责任保险了.目前律师\医师\会计师等等高风险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执业责任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买车险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一、新车买车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投保人身份证。投保人如果是企业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2.车辆登记证或合格证。3.车辆购置合同,新车检验合格证或购车发票。二、旧车买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行驶证。2.更换保险公司时,需要提供上年度汽车保单。若是同一家公司续保一般不用提供。3.投保人身份...

《个人责任险都包括哪些》
答: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它的特点有哪些》
答:职业责任保险亦称 “职业赔偿保险”。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职业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合同对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承保对象,包括医生、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律师、保险经纪人、交易所经纪人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由承保对象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
答:前者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后者则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目前,市场上可见的职业责任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及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值得一提的是,职业...

《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个人交的还是公司帮交的?是强制性的吗_百度知...》
答: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注册会计师投保执业保险是其规避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执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保险市场常见的一种责任险,它是伴随着自由职业者和中介机构的大量涌现而产生的。由于现代审计以统计抽样为基础,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它只能保证最大...

《高危职业如何购买合适的保险?》
答: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职业保险也正逐渐细分以满足市场需求。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为职业上保险已非常普遍,但在国内,这种保险才刚刚开始。自2001年董事责任险正式推出后,各类职业责任险的品种创新,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大亮点。据了解,现已问世的有律师责任险、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

《法人全资公司!法律实务三大注意事项》
答:0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0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资子公司要注意什么? 首先,应关注对外债务承担的问题,因为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

《保险险种分类有哪些》
答:④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⑤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保险,承保船主在经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对他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4、信用保险是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履约责任为标的的险种。主要有:①忠诚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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