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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作者&投稿:鄢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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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涵盖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明确实施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阻碍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款则强调了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法律遵循,转让方需许可受让方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指导,而受让方则需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支付使用费。


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效力仅限于专利权存续期间,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后,禁止再行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需提供技术资料、保证技术实用性和可靠性,并履行保密义务,受让方同样有保密及支付使用费的责任。


违约责任在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转让方未按约转让技术或超出授权范围将面临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受让方未支付使用费或违反保密义务,需补交费用、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受让方因合同约定的使用行为侵犯他人权益,责任将由转让方承担。而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分享,根据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则禁止分享。


扩展资料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共有7章55 条,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和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并公布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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