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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急求!!考试急用!!谢谢!!

作者&投稿:张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的话,就有违法的嫌疑,并且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资收入双倍的赔偿。

1、有效,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因此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协议仅对内部的两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2、优先清偿的是有担保的债权,他没有(如果我没看漏)。还有清算组的费用,也没有。也没有共益费用。3、然后到,拖欠的工资5000元4、再到税款和社会保险,共2000+50005、剩下清偿无担保债权。10万元。优先清偿企业财产,不够抵债清偿个人财产。合伙的和其他财产都算的。6、丁。5说了那10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第四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1,聘用周某本身并无不妥,只是与周某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代理合同约定不够明确。对其代理权限监督不到位。
2.借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但应属表现代理。
3,与周某的合同同样是越权代理。
4,企业债务,应该个人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赔偿,但应该剔除属于其妻子李某个人财产的部分。
个人理解,同问吧,希望有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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