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入股的形式? 无形资产入股需要什么步骤?
无形资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应按双方同意接受的数额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还应有必要的文件作为处理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符合法定比例。但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实体且不具有流动性,为特定主体所有,并在将来给企业带来额外经济利益的一种资产。
应答时间:2021-03-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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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股作价入股的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无形资产作权价值评估(评估公司出具报告,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无形资产财产转移(软件著作权变更到版权保护中心提交材料,分加急和普通两种,企业可视情况选择。未取得证书的跳过该项),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及财产转移报告(资料齐备3个工作日完成)
6、按工商局要求补充其它材料(企业完成)-递交工商局,
7、等待审批(4个工作日)-发放新营业执照。
8、到技术监督局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9、税务局申请或变更税务登记证。
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然,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备的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且,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而如题所述的“前期联系的信息”是无法评估作价的,因为无法估计上述的“信息”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也就无法推断出其现有价值。而且,法律上认可的资产是有明确的界定的,强调对资产的产权,是需要以证书或文件(如专利权、商标权)或是其他证据(如专有技术)证明企业对其拥有的所有权。
故如题的“信息”不符合法律上“非货币财产”的界定,不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如题的另一项欲作为出资财产的“以后的经营劳动”更是不可以用作出资。原因有二:
第一,劳务非资产,无法证明其所有权,无相关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同上;
第二,“以后的”经营劳动,即意味着在设立公司时点尚未发生,不考虑劳务本身无法出资的影响,也就谈不上作为设立时点的出资财产,至少在设立公司的时点无法投入的。
工商部门是无法通过这样的出资形式的。
其实,根据新的公司法,已经不要求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若只是因为利润的考虑希望加大投资比例,是可以通过直接在章程内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的方式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只要股东们认可,法律是没有强制规定分配标准的。甚至,职工等无股权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利润的分配即是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然,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备的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且,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而如题所述的“前期联系的信息”是无法评估作价的,因为无法估计上述的“信息”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也就无法推断出其现有价值。而且,法律上认可的资产是有明确的界定的,强调对资产的产权,是需要以证书或文件(如专利权、商标权)或是其他证据(如专有技术)证明企业对其拥有的所有权。
故如题的“信息”不符合法律上“非货币财产”的界定,不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如题的另一项欲作为出资财产的“以后的经营劳动”更是不可以用作出资。原因有二:
第一,劳务非资产,无法证明其所有权,无相关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同上;
第二,“以后的”经营劳动,即意味着在设立公司时点尚未发生,不考虑劳务本身无法出资的影响,也就谈不上作为设立时点的出资财产,至少在设立公司的时点无法投入的。
工商部门是无法通过这样的出资形式的。
其实,根据新的公司法,已经不要求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若只是因为利润的考虑希望加大投资比例,是可以通过直接在章程内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的方式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只要股东们认可,法律是没有强制规定分配标准的。甚至,职工等无股权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利润的分配即是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股东分红和你得经营劳务报酬是不同的,一般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你为公司服务所付出的劳动公司支付你工资,性质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你公司赚钱了你分25%,另外公司付你每月工资,如果你的朋友不参加公司经营的话就只有分红没有工资。
还有,你的劳动不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