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但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承包人能否按原合同固定总价金额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工程量减少也不需结算吗?
作者&投稿:项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工程量出现变更减少,如何结算?~
参照原合同相关工程量单价,计算增减量。所谓总价不变是指设计不变,范围不变,要求不变的前提下的总价,试想:若变更量超出施工方承受范围,亏损!谁做?!
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采用固定总价签订的合同,一方申请建定时,不予支持。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 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 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 4.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