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企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转让原来政府用于安置国企职工的土地使用权要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吗 股份合作制企业土地由政府收储所得资金是否全部归股民所有?
作者&投稿:将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由国企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转让原来政府用于安置国企职工的土地使用权要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吗~
您好,这个问题很复杂,尽我所能给您解答,不过还是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土地纠纷律师。划拨土地转让应当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应当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观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时,国家有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您好,这个问题很复杂,尽我所能给您解答,不过还是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土地纠纷律师。划拨土地转让应当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应当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观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时,国家有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益应当归全体股东所有,具体分配方案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需要交土地出让金, 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您好,这个问题很复杂,尽我所能给您解答,不过还是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土地纠纷律师。划拨土地转让应当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应当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观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时,国家有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