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颁发执行
作者&投稿:常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主要是指:
(一)市区范围内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需要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政府依法没收和责令退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应当收归政府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已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调整的废弃国有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新征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主要是指(一)市区范围内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需要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政府依法没收和责令退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应当收归政府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已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调整的废弃国有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新征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
没收本来就是现有土地的最主要来源,回顾一下土改和1982年宪法就明白了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
为国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三)规定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主要是指:
(一)市区范围内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需要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政府依法没收和责令退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应当收归政府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已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调整的废弃国有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新征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主要是指(一)市区范围内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需要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政府依法没收和责令退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应当收归政府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已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调整的废弃国有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新征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
没收本来就是现有土地的最主要来源,回顾一下土改和1982年宪法就明白了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
为国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