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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意义

作者&投稿:仪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表明,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立法标本,不仅仅在于其演示了一场极为复杂、激烈的立法博弈,它对于中国未来的社会立法,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工标准,用工成本的增加会给企业带来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力,间接可能推动劳工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处于世界工厂核心的制造业工人而言,可以改善其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虽然遭遇了金融危机的打击,但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工人待遇与利益的促进应该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而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 《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因此,只有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伊始,就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之后,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91849件意见,这一数据创造了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立法史的新纪录。
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经济赔偿金等一系列问题上,不同立场的各方通过各自渠道发表意见,以期能在草案的修改中发挥影响力。尽管各方讨论的议题有所不同,但却最终以各种形式回归于劳工标准的提高与否上。
经历了各方的争论和角力,《劳动合同法》几易其稿最终颁布实施,和初次公布的草案相比,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虽说立法过程中有多方的参与,但很明显资方作为一个整体,发出了较为一致的声音,具有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因此最终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资方的强大压力下,作出某些调整,也是不可避免的。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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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立法薄弱。
我国针对劳动合同的立法相对较少。1986年7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涉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目前涉及劳动合同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三章第16――35条。劳动关系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仅有寥寥几条原则性的规定,明显不足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地方劳动合同管理立法上有差异。
因为《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陆续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所以出现了劳动者“看菜吃饭”,上什么山唱什么歌的情况。以违约金为例,各地对于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大致可以分成“京派”和“海派”。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设定违约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内地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是属于“京派”。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归入了“海派”的旗下。
由于地方立法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对违约金的规定,还可能体现在劳动者报酬等问题上,为杜绝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社会各界也呼唤劳动合同立法的统一。
三、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的规定不适应。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法》,劳动部又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规,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时期,劳动用工制度及相应配套措施正处在急剧变化之中,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新类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法规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已明显地力不从心,法律调整的漏洞也日渐显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形式增多,用工主体多样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时用工、承包工、包工头、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在劳动法中没有规范或规范较少,出现法律的真空。缺乏规制的结果就是权利维护的缺位。法律是反映社会现实的,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日益显现的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弊端,就有必要立法予以调整。
四、劳资关系的现状,呼唤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现阶段劳动争议具体呈现特点:
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上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当前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引起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2、劳动争议以利益型争议为主。工资、加班工资、工伤保险等利益型争议占争议总数的70%以上,开除、除名、辞退等权利型争议所占比例下降。劳动者就业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使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承受能力增强。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观念影响,劳动者把关注焦点集中在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上。可以预见,今后利益型争议比重仍将呈上升趋势。
3、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来看,用人单位败诉案件是劳动者败诉案件的数倍,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
4、劳动争议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工资、保险、工伤、劳动合同、风险金、抚恤金、开除、除名、辞退等各种纠纷相互交叉,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劳动法律与其它相关边缘法律相互交叉,法律与政策的交叉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使劳动争议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五、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
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0多年,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使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作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连年上升,国力迅速增强,但发展中效率优先的结果,有失公平,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老职工的利益。在劳动领域,在追求劳动力效率配置的同时,忽视了公平。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6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也确定了本届政府的执政理念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必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因为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着劳动者能否获得权利的充分保护,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发展空间,国家能否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劳动法律规范。

主要体现在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有何看法,有何建议?》
答:如果不把立法的重心放在改善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方面,而只是机械地在《劳动合同法》中罗列劳动者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的义务,那么,法律颁布之后必然会激化矛盾,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俗地说,既然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再多劳动者的权利,也没有实际意义。要想从根本...

《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体现》
答:由此派生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当然,这种倾斜保护应当以实现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即公平合理为限度,超出此限将违背法律的基本正义,也会造成过分保护的条款因不切实际而无法得到真正实施。倾斜保护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许多规定中均得到体现。1、《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

《求一篇劳动法的论文》
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

《新劳动法有什么意义?》
答:(6)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的详细规定及延伸,立法目的是为公正及时...

《急求一篇关于法律的2000字左右论文。在线等。。。》
答: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笔者认为,法律效益是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 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异同》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既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较之前的劳动法有什么区别?》
答: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的主要宗旨是调整劳动关系。》
答: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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